二是探索進一步完善“同等待遇”的相關配套機制。港澳台居住證的出台不僅是《惠台31條》的深化,更是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重要配套措施。有了居住證後,港澳台居民在內地享有與當地同城同等待遇和社會保障,更好地讓港澳台居民深入扎根於內地,融入國家發展大局。
三是做好“售後服務”和實施評估反饋,時刻關注和改善《辦法》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有關部門在推出港澳台居民居住證後,應時刻關注港澳台居民使用居住證的便捷程度以及滿意程度,針對不夠完善的地方應當“拾遺補缺”甚至推出“升級版”,以更好地服務於港澳台居民使用居住證。
四是落實港澳台居民的國民待遇是一個長期的任務,需要久久為功,堅持不懈。居住證對港澳台居民而言不啻是同等身份認證方面最終實現國民待遇的一個重要階段性成果,是全方位國民待遇得到同等落實的必經環節。應當看到,由於主客觀原因,港澳台居民完全取得同等國民待遇恐怕是一個較長的發展階段,他們和內地居民之間的某些差異可能會長期存在,港澳居民關注的某些訴求目前還難以解決或者還不具備條件,但盡可能解決可以解決的問題,朝全面落實國民待遇的方向發展,應當是大勢所趨,人心所向。《辦法》的出台雖然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港澳台居民在內地的身份認證問題,但依然是國民身份認證制度的“二元結構”,港澳台居民的境外人士身份仍未得到徹底的解決。未來條件成熟的時候,有關部門可以考慮在內地居民身份認證制度上直接容納港澳台居民,即用統一的身份認證規範規制內地居民與港澳台居民,不再另外出台辦法解決港澳台居民身份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