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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平學解讀居住證:“一國兩制”的新發展
http://www.CRNTT.tw   2018-09-09 00:12:47
首屆粵港澳大灣區青年發展法律論壇在深圳開幕(中評社 張心怡攝)
   
  第三,全面系統的頂層設計。以往惠及港澳台的政策多為經濟領域或某些產業、專業、服務業方面的合作優惠政策,直接針對普羅大眾的政策較少,以往的政策多為某一中央部門或者某一省市自行做出的政策,這些政策內容比較單一性、地域性,往往只能解決港澳台居民在某一領域的問題,而不能全面切實解決港澳台居民在內地生活、學習、就業等方方面面的問題。而《辦法》從全方位的角度考量港澳台居民在內地的實際需要,並以中央政府的名義,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行政區域綜合承載能力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等因素,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推動各地公共服務和行政體制推出適合港澳台居民在內地需要的各種措施,這是一種頂層設計的思路。

  第四,體現了突出重點、先易後難、分步推進的原則,先聚焦解決港澳同胞普遍關注、影響面較大的訴求,預留未來發展完善的空間。《辦法》抓住關鍵問題,解決普遍訴求。比如,《辦法》針對以往港澳台居民在內地參與社會事務遭遇的種種不方便之處主要在於身份問題。如果不徹底解決港澳台居民的合適身份,即使再出台多少個惠及港澳台的措施也是無濟於事的。《辦法》在總結多個惠及港澳台措施實施效果基礎上,抓住核心問題,把港澳台居民從作為統戰對象的“同胞”和作為管理對象的“境外人士”,變成真正意義的、享有國民權利和義務的“中國公民”,這是一個很大的可操作性的進步,切中了港澳台居民在內地不便之處的核心要害。

  第五,《辦法》體現了鮮明的權利保障、便民利民的特色。《辦法》首先明確明確了制定宗旨,即便利原則和保障合法權益原則。其次,《辦法》規定了港澳台居民在內地(大陸)享有3項權利、6項基本公共服務和9項便利的政策措施。根據《辦法》,港澳台居民有勞動就業、參加社保、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這是以往優惠政策所不及的重要權利。再次,儘管《辦法》第十二條名義上只列舉了港澳台居民持居住證有3項權利,但綜觀整個《辦法》的文本,實際上,港澳台居民持居住證後在理論上可擁有與身份認證有關的系列權利,如義務教育階段的受教育權、就醫權、接受法律援助權、參與職業考試權等等。
 
  第六,《辦法》將對海峽兩岸交流以及內地與港澳的交流帶來許多積極的影響。一是《辦法》將更有力地的推動海峽兩岸交流。《辦法》的出台有助於推動台灣居民身份認證問題的解決,為《惠台31條》保駕護航。二是《辦法》將更好地助推港澳融入國家發展大局。居住證的推出,是一項辦好事、辦實事的政策措施,為促進港澳與內地經濟社會融合發展創造更好的條件,為港澳居民帶來實實在在的福祉和便利。三是《辦法》將幫助港澳台居民更加便捷地參與內地事務。四是將吸引更多的港澳台人才到內地發展。

  鄒平學亦對《辦法》提出幾點期待:一是有條件的地方應盡快出台落地配套政策,按照權利增量原則,盡可能擴大適用範圍。《辦法》第二十條允許有條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實施細則,這是作為一種類似“兜底條款”為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的使用範圍的擴大提供依據。隨著港澳與內地交流合作的日益深化,類似的支持港澳、便利港澳居民在內地發展的政策措施會陸續出台,有些政策措施也可以在港澳居民工作、生活比較多的地方,比如說粵港澳大灣區先行先試。所以,下一步各地各部門還可以根據“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只要是有利於“全面推進內地同香港、澳門互利合作,有利於便利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發展,有利於擴大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有利於逐步為台灣同胞在大陸學習、創業、就業、生活提供與大陸同胞同等的待遇,都可以根據本地實際來加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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