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8月31日電/2017年7月1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與粵港澳三地政府簽署了《深化粵港澳合作推進大灣區建設框架協議》。“奧港澳大灣區”的發展離不開法治國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會一體建設的保障。法治可以保障區域經濟競爭公平性,使得區域規劃在法制框架下得到有效實施;法治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護各類要素在資源配置中的權益,突破區域社會經濟的惡性競爭循環;法治能夠完善激勵創新的產權制度和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機制,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提供內生動力源。為粵港澳大灣區營造法治化、國際化和市場化的營商環境,以法治推進粵港澳大灣區發展,是灣區城市群協同發展、創新發展的現實選擇。
缺失法律基礎 存在法律衝突
目前,粵港澳三地已取得不少法治成就,形成了較為成熟的法治實踐做法,例如司法協助合作、邊境檢驗檢疫、跨境商事仲裁、律師多地執業、建立最高巡回法庭、設立粵港澳版權登記大廳、粵港澳法律人才交流、粵港澳警務跨法域合作,等等。但縱觀粵港澳三地法治全貌,亦存在不少銜接困難。
第一,粵港澳大灣區形成了一種差序法治發展格局。橫向維度上,大灣區11個城市法治水平高低不齊;縱向維度上,城市內部法治發展在立法、執法、司法以及法治文化等方面存在高低差異。這種“差序法治”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灣區城市群法治協同發展,應著力進行改善。
第二,粵港澳經貿合作缺失法律基礎。粵港澳合作的法律根據,雖有“一國兩制”作為憲法基礎,還有港澳基本法、WTO協定、CEPA協定、區域合作等其他協議,但可以發現目前粵港澳深度合作的制度條件仍然停留在以政府協議為主的政策導向型機制,缺乏立法先行的法治推進型合作方式。
第三,法律衝突是粵港澳大灣區區域規劃面臨的重要問題。三種不同法律制度下開展的區府合作和經貿合作,不僅僅是靜態意義上的民商事、經濟管理等方面的法律制度衝突,更是三地在立法權、司法權、執法權行使上的衝突。因此,構建粵港澳大灣區合作的法律框架和法制機制是當務之急。
第四,廣東公眾法治滿意度較低。華南理工大學課題組針對2011—2015年廣東省法治政府績效公眾滿意度的調查結果顯示,廣東公眾法治滿意度五年來提升並不明顯(2011年51.63分,2012年53.18分,2013年53.68分,2014年54.45分,2015年55.01分),2015年較之2011年均值僅提高6.55%。這表明,廣東整體法治滿意度較低,法治公信力不高,公眾法治認同感不強,法治進步速度緩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