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一帶一路爭端解決機制”有什麼特點?藍皮書內關於國家申訴制度、調解、仲裁和上訴制度等內容,在實際的運用和落實上,存在哪些難度?
王貴國:“一帶一路爭端解決機制”是一套解決爭議的規則。這些規則反映了東方的法律文化,以及東方的法律價值觀。“一帶一路”是亞洲人提出來的,並且“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相當一部分在亞洲。更重要的是,“一帶一路”沿線國的絕大多數是發展中國家,是大陸法系國家。我們要反映亞洲法律文化,如何反映?中國人說和為貴,大家凡事好商量,兩個人協商不來,再找第三者從中調解。所以,調解是藍皮書的一個重頭戲。無論是涉及到國與國的爭議,還是投資爭議,亦或是商事爭議,我們都主張先調解。
但是調解不是無限期的,要講究效率,要在一定的時間內達成協議。調解不成便要訴諸仲裁。在仲裁過程中,我們著重仲裁員的行為規範,強調仲裁員不能有利益衝突。在投資仲裁中,有時同一仲裁員被同一律師行指定多次,這就形成潛在利益衝突。我們在“一帶一路爭端解決機制”中提出仲裁員要講究效率,如果你手里已經有了案子,在接受指定時要簽一個嚴守仲裁程序聲明,主要是為了保障仲裁結案時間,保障效率。此外,仲裁員須盡披露義務,披露任何可能引起案件當事人對仲裁員的獨立性或公正性產生合理懷疑的信息。這樣做的目的是盡量減少不必要的,或者是會引起懷疑的利益衝突。
針對投資爭端裁決相互衝突的問題,我們提出設立一個上訴程序。上訴制度適用於國家與國家之間的爭議,也適用於投資者與東道國之間的爭議。
至於企業之間的商事仲裁,因合同內容的不同需要具體案件具體處理,我們覺得應保留目前的做法,同時須強調:保密性,對於涉及商業秘密的要保護企業利益;終局性,企業希望做事快。
我們的《“一帶一路”爭端解決機制藍皮書》是爭端解決程序性規範文本,強調調解的重要性,兼顧公平與效率。我們建議將三類爭議都在“一帶一路”爭端解決機構中進行,既是為了節省當事人的時間和案件成本,也是為了保證在條約解釋、合同解釋等方面的一致性。
除此之外,我們還建議涉及到政府的案子,包括國與國的,投資者與東道國的,要堅持透明度原則。這樣有利於推動法治建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