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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強悍指監院無稽 否認違憲 
http://www.CRNTT.tw   2017-03-28 18:43:33
發言人徐國勇。(中評社 資料照)
  中評社台北3月28日電(記者 吳政峯)監察院院會日前通過向大法官會議提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條例》釋憲聲請。行政院28日發布新聞稿表示,基於權力分立之憲政地位,對此意見謹表尊重。但也強勢反駁指出,監察院所舉例證,皆難認該條例有違憲情事。

  行政院更指,監察院調查報告指稱“政黨本質”概念難以理解而無法經由司法審查的說法,不僅在概念上實難令人理解,亦屬無稽。

  監察院認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條例》有違憲疑義,向大法官聲請釋憲一事,以下是行政院28日傍晚發布的新聞稿之全文:

  有關監察院指稱行政院怠於針對“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移請覆議及聲請釋憲,即設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屬有違反法治國原則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情事,行政院基於權力分立之憲政地位,對此意見僅表尊重。惟法治國原則是憲政民主國家的基本憲法原則,行政院基於憲法權力分立以及法治國原則依法行政的要求下,所有行政行為不得逾越法律規定,未受法律授權亦不得為特定行政作為。基此,在不符合法定要件下,行政院若貿然移請立法院覆議或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或未依法律規定設立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恐逾越權力分立之憲法分際,亦有失國家最高行政機關之格調。

  根據調查報告內容,監察院略以“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為個案性立法,相關條文違反法安定性原則、明確性原則並侵害人民訴訟權之理由堅稱該條例有“一見即明”之違憲狀態,據此指稱行政院有怠惰之情事,惟舉凡下列例證,皆難認該條例有違憲情事:

  1.有關該條例第3條有關時效制度之設計,立法院於今年3月27日司法法制委員會審查刑法第80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亦針對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殺人犯或重罪者及犯罪所得達新台幣1億元以上經濟犯,取消追訴權時效,顯見追訴權時效之規定本屬立法形成自由。

  2.又根據該條例第4條第1款之規定,76年7月15日前成立並依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規定備案者計有中國國民黨、中國青年黨、中國民主社會黨、中國新社會黨、中國中和黨、民主進步黨、青年中國黨、中國民主青年黨、民主行動黨、中國中青黨等10個政黨,監察院逕自指稱該條例屬個案性立法,顯有誤會。

  3.關於調查報告指稱該條例第4條第4款“‘違反政黨本質’及‘其他悖於民主法治原則之方式’在概念上實難令人理解”,進而無法由司法加以審查之陳述,建議監察院參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停字第122號裁定之內容,“政黨之本質在於協助形成國民意志、促進國民政治參與為目的,故政黨之正當經費來源應僅限於合乎政黨本質之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之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息,以避免破壞政黨公平競爭環境,有違民主政治及實質法治國原則,從而政黨依其他方式所取得之財產,皆與政黨本質不符”。顯見監察院調查報告指稱“政黨本質”概念難以理解而無法經由司法審查的說法,不僅在概念上實難令人理解,亦屬無稽。

  4.最後,調查報告所稱該條例第9條禁止處分規定侵害憲法保障之訴訟權,亦請監察院參酌中國國民黨及疑似其附隨組織所提相關司法爭訟紀錄。

  綜上,行政院於執行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時,在無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窒礙難行之處,亦無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1款所指於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疑義之情,亦無同法第7條第1款所稱就職權上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與他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之事,若貿然移請立法院覆議或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恐將違反現代民主法治國家權力分立之憲政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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