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第7頁 第8頁 第9頁 第10頁 】 
汪爺爺講故事之三十六:日據時期的台灣同胞
http://www.CRNTT.tw   2017-04-28 00:32:23
圖一
  中評社北京4月28日電(作者 汪毅夫)2017年4月19日是農歷三月二十三日。1895年的農歷三月二十三日,清廷被迫同日本簽訂了喪權辱國的不平等條約《中日講和條約》(圖一、二、三)即《馬關條約》。

  割地、賠款是清廷簽訂《馬關條約》時犯下的兩宗罪。約之第二款將包括“台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澎湖列島即英國格林尼治次東經百十九度起至百二十度止,及北緯二十三度起至二十四度之間諸島嶼”在內的“地方之權並將該地方所有堡壘、軍器工廠及一切屬公物件永遠讓與日本”;約之第四款“將庫平銀貳萬萬兩交與日本作為賠償軍費”。
割地是比賠款更加嚴重的罪行,國家的領土豈可用於交易、讓與外人!

  棄陣、棄民是清廷簽訂《馬關條約》犯下的另外兩宗罪。約之第十款規定:“本約批准互換日起應按兵息戰”,是為棄陣;約之第五款規定以兩年為限,“限滿之後”尚未遷居“讓與地方之外者”則“視為日本臣民”,這是棄民。

  《馬關條約》規定的“批准換約之日”是四月十四日,即1895年5月8日。(圖四)

  簽訂《馬關條約》的消息傳來,舉國同憤。

  四月十四日“批准換約”之前,社會輿論的主題是呼籲清廷不予批准。以當年在京參加“清光緒二十一年(1895)乙未科”會試的舉人為例。四月初四日,台灣舉人汪春源、黃宗鼎、羅秀蕙“取具”同鄉京官、台灣進士葉題雁、李清琦“印結”,聯名向都察院上書,“號泣呼籲”朝廷萬勿“棄地畀仇”和棄民“淪為異類”。(圖五、六)當天,廣東舉人康有為親見“台灣舉人垂涕而請命,(路人)莫不哀之”的情形,“時以為士氣可用,乃以一日二夜成萬言書”(即康有為的《上清帝第二書》),亦抵制割台之議,並聯合18省舉人商議聯署,直至四月初八日,清廷在約書上“用璽”即批准《馬關條約》的消息傳來乃止。

  “公車”是舉人的代名詞。台灣舉人汪春源領銜的,廣東舉人康有為領銜的上書,均稱“公車上書”。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第7頁 第8頁 第9頁 第10頁 】 


          
】 【打 印】 【評 論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