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爭端解決機制的依據和種類不同。於中國內地與港澳在“一國兩制”的框架下,CEPA爭端解決機制採取協商式的爭端解決。雖然《服貿協議》的主體中國大陸和台灣地區同屬一個中國,但兩岸並未實現和平統一,在《服貿協議》有關爭端解決機制缺位的情況下是否可以參照適用《投保協議》的有關規定不失為一種有效的解決手段。而相對於中韓FTA來說,中韓爭端解決機制從制度層面考慮的已經相當全面,借鑒了WTO爭端解決機制上的相關模式並作了進一步發展,相較於前兩者而言,在解決爭端機制上具有更佳的效率和作用。
第五,實施和履行的情況存在差異。雖然《服貿協議》已經簽署,但是由於台灣島內政治方面的不和諧,台灣地區立法院一直未能通過該協議,導致其現在仍處於未生效的法律狀態。而CEPA從2003年簽訂至今,歷時12年之久,在服務貿易領域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績。中國與韓國作為亞洲的兩大經濟主體,此次簽訂的中韓自由貿易協定更是深化了兩國在經濟領域的合作,雙方為消除貿易壁壘,增強互聯互通,為提振中韓兩國經濟做出了巨大努力。
宋錫祥表示,台灣經濟屬於典型的海島型經濟體系,台灣經濟的榮枯主要是在於對外貿易的盛衰。現在,在台灣來看,“美日效應”逐漸替代為“大陸效應”,兩岸貿易對台灣經濟包括但不限於對外經貿發展方面的影響日益深刻。同時,大陸在服務業的市場確實比台灣要大的多,本身的消費能力以及消費水平也在不斷提升,大陸服務業雖然市場很大,但是本身發展水平很低,缺乏競爭力,能出口的服務業極其有限。可以預見,大陸對台灣市場的開放,將會擴大台灣的投資機會,將會使其成熟的服務業具有更大的發展空間,為其服務業帶來更多可利用資源,為海島型經濟的台灣提供與亞太區域經濟進一步鏈接的有力基礎。《服貿協議》早日生效對台灣具有關鍵性的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