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 
田飛龍語中評:2047香港無獨立法律空間
http://www.CRNTT.tw   2016-03-18 00:19:36
  中評社香港3月18日電(記者 黃博寧)香港大學學生會刊物《學苑》在最新一期的一篇文章中指香港在2047年將面對“二次前途談判問題”,並就屆時的香港提出3個訴求,包括使香港成為“獨立主權國家”,建立“民主政府”等。法理上香港2047年以後何去何從?中評社採訪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北京航空航天大學人文與社會科學高等研究院助理教授田飛龍。    
 
  中評社:2047年,即《中英聯合聲明》以及《基本法》載明的“五十年”大限以後,香港的前途與命運由誰決定?從法律的角度說,屆時是否存在獨立的理論可能? 
 
  田飛龍:香港自治地位以及“一國兩制”的存廢涉及對《基本法》性質與效力的正確認知。學苑派學生的理論認知基本上是錯誤的,沒有學好憲法。香港從來不是一個“民族”(nation),也不是一個“人民”(people),不是獨立政治實體,不享有主權與制憲權,而只是特定憲制秩序下的“臣民”(subjects,殖民時期)或“居民”(residents)。學苑派的政治訴求建立在無視歷史、政治與憲法事實的想象基礎上,是無源之水,無本之末,天真但已經不再可愛。香港回歸談判中不存在“三角凳”,香港不是獨立談判主體,而是在憲法法理上由中國政府所代表的地方利益相關者,可以獲得咨詢和參與地位,但不是簽字方,不是獨立權利主體。 
  
  《中英聯合聲明》是中英兩國關於香港回歸事務的國際法協議,其中載明了未來香港治理的基本原則,其被完全吸收進《基本法》之中。基本法是依據憲法第31條制定的國內憲制性法律,是全國性法律,雖然內容上較多反映《中英聯合聲明》並主要用於調控香港事務,但在法理上卻屬於全國人大的主權性決斷,而香港的自治權即來自於此種決斷的授權。 

  回歸以後,香港的完備憲制基礎是中國憲法和基本法,不是已被吸收的《中英聯合聲明》,更不是香港的所謂制憲權。 
 
  2047年之後《基本法》到底處於什麼樣的效力狀態呢?分兩個層次看:第一,在該法正式修改前,所有條款繼續有效,一國兩制在整體上繼續實施,“五十年不變”之期限屆滿本身不構成整體法律效力的中斷或終止;第二,“五十年”是一個珍重承諾的憲制檢討周期,其存廢或修改的主導權如同其制定權一樣,歸屬於全國人大,但出於憲制慣例需要充分徵詢香港基本法委員會以及香港各界意見。香港基於其地方性憲制地位,不可能在基本法變動問題上與北京平起平坐。因此,2047年之後不存在基本法失效問題,只存在憲制檢討與中央主導下的修改問題,香港重新制憲、公投不存在法律空間。 
 
  無論是殖民地時期割讓給英國,還是回歸後重新成為中國的一部份,香港從來都不是獨立的政治實體。香港回歸前在憲法秩序上屬於大英帝國,是其殖民領地,回歸之後屬於中國,其政治發展以“中央主導、香港參與”的形式展開,具體遵循“五部曲”程序,比如雙普選就是如此。2047問題是正文修改問題,超出“五部曲”範疇,需要按照基本法規定的修改程序進行。香港的自治權來自《基本法》的授權和規定,不存在剩餘權力。 
 
  學苑派若要夢想成真,只有兩條路徑:第一,效仿魁北克、蘇格蘭或加泰羅尼亞,逼迫中央政府采納《香港公投法》,按法定公投程序決定去留,此舉直接違反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缺乏法律可能性,而且香港也完全不具備相應的政治實力迫使中央就範;第二,武裝起義,走暴力革命路線,這更是政治上的自殺之舉,也是民意之敵。 
 
  學苑派是香港的青年學生精英,卻走上如此激進乃至違背香港整體利益與國家利益的道路,是香港法律教育和政治教育的失敗。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 


          
】 【打 印】 【評 論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