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3月30日電/2月17日,美軍一架P-8A型反潛巡邏機對在公海正常航行、訓練的中國海軍艦艇編隊實施長時間抵近偵察。美方絕口不提其軍機跟蹤接近我編隊,並實施嚴重威脅中方艦機及人員安全的危險挑釁行為,反而無端指責中方對該飛機實施激光照射。美方的挑釁行為和指責抹黑,是以霸權“邏輯”闡釋其霸權行徑的又一次表演。
長期以來,美方張口閉口談“航行自由”,但其奉行的是美式霸權標準,要的是自己的“橫行自由”,對他國正當權利和自由肆意妨害和侵犯。早在1979年的卡特政府時期,美方就制定了“航行自由計畫”,用以挑戰由其單方面認定的所謂他國“過分海洋主張”,至今仍在世界範圍內頻繁實施。美軍用艦機以行使“航行自由”為名,動輒對他國進行抵近偵察,侵犯他國領海和領空,甚至假借“航行自由”故意挑起事端,嚴重侵犯他國領土主權和權益,並因此引發多起安全危機甚至衝突。這種美式標準的“航行自由”具有明顯的霸權特征,是對國際法上航行自由制度的破壞和濫用。
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明確規定,公海航行與飛越自由要在該公約和其他國際法規則所規定的條件下行使,要適當顧及其他國家行使公海自由的利益。中國是該公約的締約國,美國不是締約國,但也早就公開、正式地宣布支持和遵守公約所體現的習慣國際法,包括“公海自由”原則。中國海軍編隊在公海按照國際法合理正當地行使航行、訓練的自由和權利,沒有去妨礙美方。反觀美方,卻沒有履行自己的國際法義務,再次以違反國際法的方式行使其美式霸權“自由”。美軍P-8A反潛巡邏機對中方艦艇實施了長時間近距離的繞飛行為,在中國海軍編隊多次警告情況下仍不停止,具有很強的挑釁性、危險性,很容易引起誤解誤判,嚴重妨礙了中國海軍編隊的航行與訓練,嚴重威脅到雙方艦機和人員的安全,嚴重破壞了海上安全秩序,嚴重違反了國際法,屬於非常不專業、不安全的行為。
美軍飛機的此種行為還嚴重違反了中美雙方在海上軍事安全領域達成的共識,以及有關文件精神。為提高海空操縱安全、降低安全風險和避免海上意外事件與衝突,中美簽訂了《關於建立加強海上軍事安全磋商機制的協定》《關於海空相遇安全行為準則的諒解備忘錄》及其三個附件,雙方還與其他西太平洋海軍論壇成員國共同批准了《海上意外相遇規則》。這些文件都強調了遵守國際法、避免危險操作、顧及彼此合法權益的重要性,是中美雙方為維護和平與穩定共同努力的成果,為雙方海空軍事力量實現海上安全提供了重要指引。但美軍飛機不僅沒有顧及中國海軍編隊的合法權益,還長時間實施危險的挑釁行為,顯然已嚴重違背上述文件中的規則和精神。實際上,美軍飛機的這種行為與自己的《海上行動法指揮官手册》所明確的法律規則也不相符,該手册指出,軍用飛機在公海進行各種飛行活動時,必須顧及其他國家的權利,顧及其他飛機和船只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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