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款 印、藏官員因公交涉,如何文移往來,一切彼此言明,俟後再商另訂。
第七款 自此條款批准互換之日為始,限以六個月,由中國駐藏大臣、英國印度執政大臣各派委員一人,將第四、第五、第六三款言明隨後議訂各節,兼同會商,以期妥協。
第八款 以上條款既定後,應送呈兩國批准,隨將條款原本在倫敦互換,彼此各執,以昭信守。
光緒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即西歷一千八百九十年三月十七日,在孟臘城繕就華、英文各四份,蓋印畫押。
附件3
一、1959年3月22日印度總理尼赫魯給中國總理周恩來的信
“印度的保護國錫金同中國西藏地方的邊界,是由1890年的英中專約所確定,1895年共同在地面上標定。”
二、1959年9月26日印度總理尼赫魯給中國總理周恩來的信
“1890年的這個條約也確定了錫金和西藏之間的邊界;這條線後來在1895年加以標定。因此,關於錫金同西藏地方的邊界,不存在任何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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