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中印是兩個最大的發展中國家。中國政府一貫重視發展同印度的睦鄰友好關係,致力於維護兩國邊境地區的和平與安寧。中方敦促印度政府從兩國關係大局和兩國人民的福祉出發,恪守1890年條約及其確定的中印既定邊界,尊重中國的領土主權,遵守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等國際法基本原則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立即將越界的邊防部隊撤回邊界線印度一側,並徹底調查此次非法越界行為,盡快妥善解決此次事件,恢復兩國邊境地區的和平與安寧。這符合兩國的根本利益,也是本地區國家和國際社會的共同期待。
附件2
中英會議藏印條約
一八九○年三月十七日,光緒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加爾各答。
茲因大清國大皇帝、大英國大君主五印度大後帝,實願固敦兩國睦誼,永遠弗替;又因近來事故,兩國情誼有所不協之處,彼此欲將哲孟雄、西藏邊界事宜,明定界限,用昭久遠,是以大清國大皇帝、大英國大君主擬將此事訂立條款,特派全權大臣議辦,由大清國特派駐藏幫辦大臣副都統銜升;由大英國特派總理五印度執政大臣第一等三式各寶星上議院侯爵蘭;各將所奉全權便宜行事之上諭文憑公同校閱,俱屬妥協,現經議定條約八款,臚列於後:
第一款 藏、哲之界,以自布坦交界之支莫摯山起,至廓爾喀邊界止,分哲屬梯斯塔及近山南流諸小河,藏屬莫竹及近山北流諸小河,分水流之一帶山頂為界。
第二款 哲孟雄由英國一國保護督理,即為依認其內政外交均應專由英國一國徑辦;該部長暨官員等,除由英國經理准行之事外,概不得與無論何國交涉來往。
第三款 中、英兩國互允以第一款所定之界限為准,由兩國遵守,並使兩邊各無犯越之事。
第四款 藏、哲通商,應如何增益便利一事,容後再議,務期彼此均受其益。
第五款 哲孟雄界內游牧一事,彼此言明,俟查明情形後,再為議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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