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合系列違紀違法案件復盤會,高鵬從報銷方式的角度進行分析,認為將應由本人支付的費用交由下屬單位報銷,有下列常見情形:
如“搭車式”報銷。緊密結合下屬單位業務開展情況,將餐飲、加油、勞務等領導幹部個人應承擔的費用,安排下屬單位以業務拓展、日常辦公等名義進行混合或者獨立報支,用“業務假象”掩蓋個人謀私之實。
又如“延伸式”報銷。對於領導幹部本應個人支付的費用,下屬單位將費用轉移至與其有業務關聯的第三方,第三方單位再將費用交還領導幹部,這種方式最為隱蔽。
浙江省杭州市濱江區紀委監委黨風政風監督室副主任盧季鋆認為,少數黨員幹部公私不分,利用身居“上級單位”的職務便利,將應由本人支付的費用交由“下屬單位”報銷,違反財經紀律和廉潔紀律,造成不良影響。其主要表現形式有以下五種:一是指令下屬單位買單;二是“轉嫁”下屬單位買單;三是套取下屬單位資金;四是占用下屬單位資源;五是操辦下屬單位活動。
“有時此類行為並非個人行為,而是涉及多人參與,形成了一種集體違規的現象。”杭州市錢塘區紀委監委第二紀檢監察室主任王英告訴記者,從查辦的案件情況看,此類問題存在隱形變異現象凸顯、利益輸送手段隱蔽、集體違規易發等新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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