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棄守職責,違規放貸造成嚴重損失
俗話說得好“君子愛財,取之有道”。但鄭德義卻利用自己的身份、地位、權力,通過旁門左道,厚著臉皮、變著花樣向商人老板們索要財物。
你不給,我就要,這是鄭德義斂財的又一個把戲。
“他幾次在我面前說手頭緊,為了搞好關係,我被迫凑了點錢給他。”2014年初,從事路橋建設的老板楊某某,把原本應修成水泥路的路段換成了砂石路,為了能順利通過驗收,他找到了鄭德義出面協調,最後通過驗收。由於楊某某遲遲未收到工程款,也就未向鄭德義表示“感謝”。鄭德義見楊某某遲遲沒有“動作”,於是反復暗示,楊某某只好拿了10萬元現金送給他。其實早在2006年,鄭德義任富寧縣常務副縣長的時候,就以修建家鄉道路為名向某房地產老板強行索要了30萬元現金。2015年、2018年,鄭德義利用職務便利,在向工程老板袁某某介紹項目過程中,以“借”為名分兩次向袁某某索取150萬元,至案發前仍未歸還。“她是做礦生意的,經濟寬裕,而且她有求於我,一直讓我給她找項目做,我根本就沒有打算還錢給她。”
“李某貸款5600萬元,許某某貸款3000萬元,白某貸款1600萬元……”“當時超過100萬元的貸款都是我審批發放的,具體違規發放了多少貸款,我也記不清了。”2009年,鄭德義任文山州供銷合作社聯合社黨組書記、主任時,鑒於當時小額貸款公司蓬勃發展,他用社有資產成立了文山供銷金合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作為州供銷社的“當家人”、兼任金合小額貸款公司執行董事,鄭德義本應嚴把調查關、審批關、發放關,但他無視公司章程和管理辦法,未經調查和班子會決策,違規審批發放貸款,並借機收受好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