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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評:《維護國安條例》首案 清晰劃出紅線
http://www.CRNTT.tw   2024-09-20 15:53:50
  中評社北京9月20日電/網評:《維護國安條例》首案 清晰劃出紅線

  來源:大公報 作者:卓銘

  昨日,裁判法院就一宗涉及“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的案件作出判刑,早前已認罪的被告被判監禁14個月。這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生效後的第一宗案件,其裁決具有重要意義,一方面以判例的方式明確了條例中煽動罪行的立法原意及量刑標準,另一方面亦進一步釐清了違法與表達自由的界線,維護國家安全絕不影響正常的言論自由表達。

  今年6月12日,一名27歲男子穿著印有“光時”口號的衣物和“五大訴求”字眼的黃色口罩,在港鐵石門站游蕩並拒絕向警員出示身份證,因而被起訴《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的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

  煽動罪是嚴重違法行為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法官在量刑時特地指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提高了舊有煽動罪的最高刑罰,由初犯2年、重犯3年調高至7年,但立法原意是要加強打擊煽動罪,借更嚴峻的刑罰加強預防,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規,填補法規中的漏洞短板。因此,維護國家安全理應被視為打擊煽動罪的首要目標,是判刑時不可忽略的重要考量。再加上被告在今年1月亦曾觸犯舊有煽動罪,被判監3個月,所以以判囚18個月為量刑起點。

  以上判詞指出了兩個重點:首先是煽動罪並不是輕微罪行,而是必須要重視的嚴重違法行為。有人可能會認為穿戴了特定衣物就要監禁一年多“似乎太不近人情”,甚至仍然覺得煽動罪理應要涉及暴力行為才得以成立。但法庭的判決,清楚說明了煽動行為背後的風險。

  就如香港國安法首案的唐英傑案,也已經對“光時”口號是否違法作出了清晰判斷,關鍵不在於這些口號是否衹有一種或多種含義,而是在於案發當時的情境下,這些口號是否有煽動分裂國家的意圖。本案被告不但在敏感日子穿著“光時”衣物,而且還戴有“五大訴求”黃色口罩,又隨身攜帶排洩物。從多種客觀環境證據下的判斷,即使不涉暴力行為,也不難判斷本案的煽動語句有鼓吹香港特區脫離中央管治的含意,並鼓勵他人以破壞社會安寧及公共秩序的方式實踐被告主張,屬嚴重危害國家統一及領土完整。

  再者,這些語句亦有挑起他人對政府和執法部門的仇恨和藐視之意,可能造成社會的撕裂和分化,若法律不及早介入,任由個別煽動行為發生,在叠加效應的影響下,很可能再導致社會陷入亂象。因此判刑必須充分反映《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防患於未然的立法目的,更重要的是,提高刑罰不單為防止無知者盲目模仿,同時也是要阻嚇“已持有或認同被告人主張的人,從事散播危害國家安全思想的活動”。

  判詞充分展現出法庭對於法例立法原意的深刻瞭解,而且連貫結合之前香港國安法的案例,發揮出普通法制度的特色,同時亦體現出香港司法機構和法治的專業水平。對於日後同類案件,相信本案也會起到相關重要的作用,以至作為國際普通法案例的代表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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