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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從嚴懲治資本市場財務造假
http://www.CRNTT.tw   2024-09-01 14:33:57
 
  張建忠表示,目前財務造假犯罪形成以上市公司為核心,中介組織與上下游關聯企業互相配合的“生態圈”。《解答》明確對造假上市公司和專門為財務造假提供“一條龍”服務的單位、個人從嚴打擊,讓造假者罪無可逃,打破造假“生態圈”。

  《解答》充分發揮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設升檔法定刑的震懾作用。其中明確“情節特別嚴重”升檔情節的把握標準,強調財務造假犯罪行為往往同時符合幾種追訴標準,應當依法全部查明,全面評價犯罪情節和危害後果。

  此外,對中介組織及其人員參與造假行為構成數罪的,從一重罪處罰。《解答》明確中介組織及其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追究刑事責任,其同時參與財務造假行為成立財務造假犯罪共犯的,應當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新認為,《解答》的出台,回應了司法操作中長期存在的難點和盲區,有利於震懾打擊財務造假犯罪。《解答》明確對於欺詐發行證券後,在持續經營階段又實施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的,以及為欺詐發行證券向金融監管單位或人員行賄,又構成行賄犯罪的,均數罪並罰。同時,全鏈條打擊財務造假除了直接打擊造假者之外,還要壓實“看門人”責任,依法嚴懲中介機構等“幫凶”或者“第三者”。例如,參與財務造假的中介機構主要涉及會計師事務所及相關責任人員,今年上半年,證券執法部門對履職不到位的中介機構從業人員採取市場禁入措施6人次,這都是在警示相關責任人應勤勉盡責。

  保護投資者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高度重視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強調“健全投資和融資相協調的資本市場功能”“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強化上市公司監管和退市制度”“健全投資者保護機制”。

  最高檢駐中國證監會檢察室副主任、經濟犯罪檢察廳主辦檢察官羅曦表示,我國證券法設置“信息披露”專章,明確發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在披露信息時,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同時,法律加大了對包括信息披露制度在內的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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