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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評:終院裁決捍衛“違法必究”的法治精神
http://www.CRNTT.tw   2024-08-21 15:18:35
  中評社北京8月21日電/網評:終院裁決捍衛“違法必究”的法治精神

  來源:大公報  作者:陳子遷

  香港終審法院日前駁回黎智英等7人就2019年參與所謂“流水式集會”非法集結一案的上訴,維持原判定罪。本案中,上訴人引用英國最高法院Ziegler及Abortion Services案判決,主張法庭應按照兩案的判決,對控罪做“執行相稱性”測試。終院頒下判詞指出,香港法庭不應跟隨英國最高法院近年兩宗案例所訂立的原則,因為英國法制背景和香港不同,批評上訴人的觀點完全違背香港已確立的憲法挑戰有關的原則,特別是違反了評估“相稱性”的公認原則,而所謂“流水式集會”違反法例,因此下級法院在定罪前根本毋須評估“相稱性”。

  筆者認同終院5位法官的判詞,人權不應成為非法集會的借口。終院裁決對於法律概念的闡釋和修正,體現了香港司法機構的專業性與獨立性,任何人舉行集會都必須符合法例要求。亦表明香港言論自由受法律保護,但任何人打著言論自由的幌子進行非法集會,必將承擔違法後果。

  是次終院裁決是對香港法律體系的堅定維護,亦令大眾能明白到,英國的判決和案例與香港法律背景的差異,英國所適用的某些原則,不能簡單套用於香港。事實上有很多的案例之中,香港法院包括終審法院已曾拒絕適用英國法院的一些原則,例如今年3月高等法院的上訴庭在譚德志煽動案中,就上訴人引用英國樞密院“千里達煽動罪”案例,上訴庭則對該案例是否適用於詮釋本港煽動罪“有所保留”。終院判詞強調,憲法挑戰在香港已確立完善步驟,包括衡量施加限制決定是否與合法目的有關、做法是否合理地必須、有否取得社會利益及保障權利的平衡、有否造成不可接受的苛刻重擔等。

  在香港法制下,一般司法行為包括定罪決定,不可被獨立地根據“相稱性”作覆核,因為有關法例已被裁定合憲。本案被告對《公安條例》的憲法挑戰被拒,也沒有向警方反對遊行決定提出挑戰,下級法院定罪前毋須再進行“相稱性”測試。若然《公安條例》已被裁定合憲,其拘捕必然也是合憲,這是執法必要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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