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一步完善執法司法制約監督體系
問:怎樣確保執法司法各環節全過程在有效制約監督下運行?
答:《決定》提出“監察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各司其職”“監察權、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執行權相互配合、相互制約”,這是健全公正執法司法體制機制、規範執法司法權力運行,確保嚴格執法、公正司法的重要舉措。
進一步完善執法司法制約監督體系,要完善監察調查程序與刑事訴訟程序的有序銜接,加大權力之間的相互制約力度,全面落實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切實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
要強化系統思維,堅持頂層設計和法治實踐相結合,協同推進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各環節改革,在更高水平實現法治領域改革的系統集成,保證各執法司法機關既各司其職、又協調有序。
要同步加強黨內監督、人大監督、民主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等各方面監督,增強監督合力和實效,切實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為徹底解決執行難提供體制機制保障
問:執行工作關係公平正義“最後一公里”,如何推動徹底解決執行難?
答:黨的十八大以來,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取得長足進步,但執行難、執行亂問題仍然存在,必須綜合施策、系統治理。《決定》對此作出重要部署,為徹底解決執行難提供體制機制保障,切實維護司法的公正、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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