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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評:善用制度優勢 建構人工智能監管框架
http://www.CRNTT.tw   2024-08-10 18:09:07
 
  綜觀這一系列文件集合,多冠以“框架”、“指引”之名,從而首先示明其性質更接近於相對柔性的行政指導,政府的既定偏好與價值立場並非以強制干預及法定規限的方式做出。其次從表達上看,數據道德、合規倫理等宣言式美德或原則性道義構成了這些指導文件的主要敘述,“法化”(Juridification)規則及問責(Accountability)語言的弱化也是軟法的典型特徵所在。此外,企業、用戶等利益攸關方的角色訂明並不訴諸於“命令─控制”關係,而是平等合作者,例如《模範框架》中就設計了磋商交流、建立信任、形塑共識等措施。

  作為一種現代規制工具,採用軟法治理的積極意義明顯。例如,它通常被視作某種既自由但又不乏公共理性的制度形態,這種較為平衡的自由式家長主義路徑自帶先驗的道德正當性。實施軟法所需的開放、協商、溝通等程序性價值能夠體現更多的“公共善”,進而有助於實現被規範對象的知情認同、自我約束,以及合作遵從。此外,軟法本身可以無意間改變環境或背景,並突出行業最佳實踐或慣例的顯著性,由此保持監管秩序的前後一致和結果可預測。

  在普遍法理之外,軟法構建之於香港人工智能發展更是另有深意。香港長久以來都在推動創科事業上躊躇滿志,然而命運的齒輪卻多次空轉。從數碼港計畫開始,香港陸續錯過了移動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產業風口,直至現如今迎來了新一輪由大語言模型引領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浪潮。如何最大程度把握此次科技機遇,無疑也考驗著特區政府及相關治理者的施政智慧,也正是如此,軟法治理模式因其開放寬鬆與韌性包容而獲得了行業監管青睞。誠如前述金管局在《應用人工智能高層次原則》中就明確表示,過分規限或硬性的規定,或會窒礙人工智能相關科技向前發展。

  務實地選擇軟法治理,充分說明監管者已然清醒地認識到,推動香港人工智能有所作為的非對稱性優勢,並不在於規模市場及其需求,而是如何發展出一系列更符合自身科技產業發展利益的“錯位”監管思路與創新治理方法。更進一步,香港是否可利用其獨有的普通法思維體系來創制規則也值得想像。譬如對數據處理的必要性原則進行適度擴張解釋,以滿足人工智能合理利用個人信息的客觀技術需求;延伸至知識產權領域,相關的普通法法律續造也應包括承認生成式人工智能對著作權作品具有寬泛合理使用的正當性,亦或是在特定個案情境中探索豁免大模型訓練使用的版權侵權責任,等等。總之,以普通法因應技術和產業發展可視作香港向其他法域示範治理創新的有效選項。

  為人工智能治理起示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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