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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問責工作規範化精準化水平
http://www.CRNTT.tw   2024-08-07 17:45:59
 
  主觀方面。濫用問責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問責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的主觀方面可以是間接故意,即明知道自己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可能導致問責不精準、不規範,造成不良影響,仍放任該結果發生;也可以是過失,即由於疏忽大意或者過於自信導致問責不精準、不規範。

  客觀方面。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問責工作中超越職權,違規決定以及處理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在問責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造成不良影響。比如有問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問責事實認定不清楚、證據不確鑿、依據不充分、責任不清晰、程序不合規、處理不恰當,或者存在其他不應當問責、不精準問責情況”等事實的,以處理不恰當為例,問責條例中規定的問責方式包括對黨組織的3種問責方式、對黨的領導幹部的4種問責方式,處理不恰當不僅包括濫用紀律處分方式問責,還應當包括濫用通報、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等非紀律處分的問責方式。

  溫佳寧:圍繞該條款的違紀行為構成,確定取證重點,進一步規範對該類案件的證據收集審查認定,實踐中須重點收集審查以下證據:

  一是被審查人的主體身份,應當查明被審查人是否系具有問責權的黨組織中的工作人員及其職權職責範圍。如證明被審查人主體身份的書證,一般包括黨組織的工作職責、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的職務任免文件、幹部任免審批表、職務職責劃分證明等;直接責任者、領導責任者、該黨組織中組織部門人員等人的言詞證據,證明被審查人的主體身份及其職權職責範圍、是否具有問責的職權職責等,證明其是否按照管理權限開展問責。

  二是證明違紀客觀行為的證據。應當查明黨組織、直接責任者、領導責任者超越職權、未按職權處理或嚴重不負責任,對問責工作失職的行為及具體經過,造成何種不良影響等。如作出問責決定的黨組織中的直接責任者、領導責任者等人員的陳述和辯解,問責對象、被問責單位相關人員的證言等言詞證據,證明被審查人在問責工作中的違紀行為表現;被審查人在問責工作中所作的書面材料,包括筆錄、勘驗檢查相關書證、處理建議和意見、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或行業規範等書證,佐證被審查人超越職權以及超越何種職權、程序違規還是實體問題等,以評價被審查人是否濫用問責或失職。

  三是被審查人的主觀方面。應當通過被審查人的陳述和辯解,證明其在問責工作中究竟是明知故犯的故意還是過失心態。同時,通過其他證據佐證,比如調取會議記錄等能夠反映討論過程的書證,側面證明被審查人的主觀方面;調取參與問責工作的其他人員以及問責對象的證言,印證被審查人的主觀心態,比如,問責對象在問責過程中提出合理抗辯事由,而被審查人不予查證就草率問責的,能側面證明被審查人主觀上具有明知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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