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勾結他人轉租國有資產賺取差價如何定性
http://www.CRNTT.tw   2024-07-31 12:52:07
 
  根據“兩高”《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收受請托人提供的幹股的,以受賄論處。進行了股權轉讓登記,或者相關證據證明股份發生了實際轉讓的,受賄數額按轉讓行為時股份價值計算,所分紅利按受賄孳息處理。股份未實際轉讓,以股份分紅名義獲取利益的,實際獲利數額應當認定為受賄數額。經查,本案中曾武收受甲公司的20%股份後沒有進行股權轉讓登記,股份未實際發生轉讓,且冉某某、李某給予曾武的60萬元並非冉某某、李某根據曾武所持甲公司20%股份計算出的“分紅”,而是曾武幫助乙公司承接廣告業務後,乙公司在上述業務中所獲收益的20%。曾武、冉某某、李某從未就20%股份的股權轉讓登記、股權價值、分紅等事宜進行商議,該60萬元是乙公司在曾武幫助下所獲經營收益的20%,不涉及甲公司其他正常經營業務的收益。因此,上述60萬元並非真實的幹股收益,所謂的“股權分紅”只不過是雙方達成權錢交易的一個托辭。綜上,曾武該筆受賄數額應認定為60萬元。

  法院在對曾武、李某、楊某量刑時有何考量?李某、楊某和曾武的違法所得如何追繳?

  孫媛媛:本案中,對於曾武犯受賄罪,量刑時法院綜合考慮其受賄次數、受賄金額160萬元的犯罪情節,根據“兩高”《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十年判處刑罰,並處罰金。曾武具有坦白情節,可以從輕處罰。因此對曾武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四十萬元。對於曾武犯貪污罪,貪污數額特別巨大,且系主犯,依法應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綜合考量曾武的犯罪事實、情節等,最終法院對曾武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一百萬元。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一百四十萬元。

  對於李某、楊某犯行賄罪,法院根據二人各自行賄次數、金額,具有坦白情節等,綜合考慮量刑。需要注意的是,楊某僅有一次行賄行為,該起事實發生在2014年,在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之前,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五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條作了修改,對犯行賄罪的行為增加了並處罰金的規定。根據“從舊兼從輕”的原則,對楊某判處行賄罪,無需並處罰金。在共同貪污犯罪中,李某系主犯,楊某系從犯,可以比照主犯減輕處罰,最終,法院綜合考量上述量刑情節,判決李某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二十萬元;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八十萬元;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一百萬元。判決楊某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二十萬元;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二十萬元。判決現已生效。

  本著全面追繳、合法追繳、及時追繳的原則,對曾武、李某、楊某在犯罪過程中直接或間接獲取的財物或利益、違法所得產生的收益予以追繳。具體而言,第一,在行賄受賄犯罪中,曾武受賄160萬元的直接財物需要追繳。李某和楊某在對曾武行賄後不當獲利部分,應予追繳。第二,在貪污犯罪中,曾武三人共同貪污2415萬餘元,曾武分得1030萬元後,轉給他人300萬元,該300萬元已由他人退繳,剩餘7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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