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以違規幹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的形式為特定關係人謀利的,一般以違反廉潔紀律定性。對於黨員幹部違規幹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為特定關係人經營活動謀利,或者黨員幹部違規幹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為他人謀取利益,同時存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係人收受對方財物,或者同時存在權權交易行為的,因這幾類情形中,黨員幹部違規幹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的行為系其為特定關係人謀利採取的手段行為,二者具有手段和目的的牽連關係,按照“從一重處”原則,認定為違反廉潔紀律,可根據具體情形分別適用《條例》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五條、第一百零四條。
第二,違規幹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的行為涉嫌濫用職權等瀆職犯罪,同時又收受賄賂的,應數罪並罰。根據“兩高”《關於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一)》以及“兩高”《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有關規定,對國家工作人員瀆職並收受賄賂,同時構成受賄罪與瀆職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規定外,以受賄罪與瀆職犯罪數罪並罰。因此,當行為人以幹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的方式為他人謀利的行為符合濫用職權等瀆職犯罪構成要件時,應以受賄罪與濫用職權等瀆職犯罪並罰。
違規幹預和插手執紀執法活動並收受賄賂的,在紀法層面如何評價認定?違規幹預和插手司法活動與司法工作人員瀆職犯罪行為怎樣界定?
胡佳:實踐中,如果涉嫌職務犯罪行為的某個事實或部分情節,同時符合《條例》分則規定的違紀行為構成要件,一般情況下,只適用《條例》總則中的紀法銜接條款進行認定和處理,不再評價為《條例》分則規定的違紀行為。但也有一些特殊情況,為了突出紀嚴於法、紀在法前的要求,按照充分評價原則,對於情節惡劣,具有嚴重政治危害性或者屬於強化政治監督的重點領域的行為;具有懲處和教育典型意義的行為,可以考慮在認定涉嫌職務犯罪的同時認定構成違紀。比如,違規選拔任用幹部並收受賄賂的行為,可以在認定受賄的同時認定違反組織紀律。
違規幹預和插手執紀執法活動,不僅侵害職務行為的正當性,還嚴重影響紀檢監察機關的公信力和執紀執法的權威性、嚴肅性,影響黨的形象,損害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繫。違規幹預和插手執紀執法活動並收受賄賂的,一般情況下不同時評價為違反工作紀律,但在特殊情況下,若僅認定涉嫌受賄犯罪不足以充分反映行為的本質和嚴重政治危害性,根據充分評價原則,對作為謀利事項的說情、打招呼等行為可以考慮同時認定為違反工作紀律。
需要注意的是,在理解運用充分評價原則時要把握好3個方面:一是要嚴格依據黨內法規、監察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和刑事政策;二是要按照全面從嚴治黨對黨員幹部、公職人員從嚴管理監督的要求,對行為人的違紀違法問題進行全面評價,充分反映其行為本質和嚴重政治危害性;三是要充分保障黨員和公職人員的合法權益,防止簡單重復、過度評價,確保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實現政治效果、紀法效果和社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