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違紀行為的構成要件來看,二者存在以下區別。
第一,違紀主體不同。幹涉生產經營自主權的違紀主體可以是從事公務的黨員也可以是黨組織。違規幹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的違紀主體為從事公務的黨員。
第二,主觀方面不同。幹涉生產經營自主權主觀上既可以是故意,即明知自己實施的是幹預生產經營自主權的行為,可能給群眾造成損失;也可以是過失,包括出於幫助群眾的目的,但“好心辦壞事”的情形。違規幹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主觀上是直接故意,明知違規,仍故意幹預插手,且放任違紀行為和危害結果發生。
第三,侵犯的客體不同。幹涉生產經營自主權侵犯的直接客體是群眾的生產經營自主權;違規幹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侵犯的客體是市場經濟活動的正常秩序。
第四,客觀表現不同。幹涉生產經營自主權客觀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幹涉生產經營自主權,致使群眾財產遭受較大損失的行為。幹涉的方式具有多樣性,包括但不限於資金的投放使用、生產規模的調整,如強迫群眾生產經營某些農作物等。需要注意的是,衹有在幹涉行為導致群眾財產遭受較大損失的情況下才構成違紀。違規幹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客觀表現為違反有關規定,實施了幹預和插手的行為,情節較輕即構成違紀,不要求造成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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