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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確認定處理違規發放津補貼或福利問題
http://www.CRNTT.tw   2024-06-12 11:10:35
 
  近年來,此類問題還出現隱形變異的新動向,一是發放形式隱蔽化。一些單位轉移資金甚至轉嫁成本,通過下屬單位、企業或社會組織等“曲線”發放福利。二是資金來源多樣化。有的通過虛列支出報銷、套取費用,甚至設立“小金庫”變相濫發津補貼或福利。不管形式如何,本質上都是貪欲作祟,紀律規矩意識淡薄,異化歪曲正常的職工津補貼及福利,社會對此反映強烈,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心中的形象,必須予以嚴肅整治。

  新修訂的《條例》增加濫發福利的處分規定,實踐中怎樣判斷發放福利是否違規?

  許昊娟:2017年12月,全國總工會印發的《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辦法》規定,工會經費支出中包括職工集體福利支出,即用於基層工會逢年過節和會員生日、婚喪嫁娶、退休離崗的慰問支出等。判斷發放福利是否違規,要做到“四看”,即看發放時間、看資金來源、看發放形式、看發放標準。

  一看發放的時間是否特定。《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辦法》明確,“年節”是指國家規定的7個法定節日,包括新年、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國慶節和經自治區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少數民族節日。因此,以上述規定以外的節日名義發放的福利均屬違規,地方政府另有規定的除外。會員生日、婚喪嫁娶、退休離崗的慰問支出也要看發放時間是否與實際相符。

  二看資金的來源是否正當。機關、事業單位等逢年過節向幹部職工發放一定的節日福利是有政策依據的,但前提是資金必須從單位的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列支,不得通過其他違規違紀的渠道。若挪用項目經費、私設“小金庫”或是通過下屬單位或管理服務對象的單位發放等,則屬於違規違紀行為。

  三看發放形式是否合規。福利可以發,但不能隨意發。2001年《關於嚴禁發放使用各種代幣券(卡)的緊急通知》,早對單位使用代幣購物券(卡)給職工發放福利提出了禁止性要求。《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辦法》規定,節日慰問品原則上為符合中國傳統節日習慣的用品和職工群眾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基層工會可結合實際採取便捷靈活的發放方式。實踐中,為便於發放和領取,也可以以發放提貨券、消費券形式代替實物發放,諸如糧油券、指定商店蛋糕券等。若以現金、購物卡等其他形式發放福利的,則可能違規違紀。

  四看發放標準是否適當。福利不同於工資、獎金等作為酬勞的經濟性利益,其本質是在傳統節日或特殊時間點對單位職工的慰問,發放的用品也主要是符合傳統節日習俗的用品和職工必需的生活用品,因此其價值不應過高。各地也就福利發放的標準進行了規定,若發放用品的價值明顯超出規定標準,則構成違規違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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