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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月刊:粵港澳數據跨境流動評估體系建構
http://www.CRNTT.tw   2024-05-01 00:41:04
 
  (三)橫向法治結構

  橫向法治結構,即探索粵港澳大灣區數據法律沖突的調適之道,構建數字經濟規則銜接的結構優化進路。大灣區法治評估指標體系建構,目的在於加快數據跨境流動,釋放數字經濟高階勢能。首先,大灣區應秉持“灣區行政”的治理理念,以灣區法治的一體化指導數字合作。同時應當用好三地現有立法權,助推數據跨境流動法治評估指標體系的構建。申言之,可結合“9+2”城市群,深化“同級行政”下的府際合作關係,協同開展數據跨境流動法治評估指標體系的實踐,不斷生成新的指標維度和指標因素,共同優化框架體系。其次,依托大灣區城市的競爭和利益互惠關係,建構數據跨境流動協同評估機制。可利用政策優勢,在現有數據監管平台的基礎上,組建大灣區數據跨境流動評估機構,制定數據跨境流動的具體評估指標,統一評估標準和評估時限,此外,還須加強對評估機構的常態化監督。最後,在“非對稱”格局下,可組建大灣區數據跨境流動聯盟,構建法治評估指標標準、數據交易糾紛解決等方面的協同制度。現時由於大灣區三地行政協調較為複雜,合作狀況呈現組織分散化與意願碎片化,昭示出政府與社會的二元協同關係有待進一步深化。因此,在構建評估體系過程中,應對指標體系進行實時解釋和專業論證。針對評估過程中存在的矛盾糾紛,建議同一區域產生的數據矛盾糾紛採取司法渠道,而跨區域的數據矛盾糾紛則選擇溝通調解與仲裁渠道,逐步形成法治評估指標體系並構建解釋機制。

            四、結語

  構建粵港澳大灣區數據跨境流動的法治評估指標體系,既是高質量建設大灣區數據要素一體化市場的關鍵部署,也是搶抓國際數據話語權的重要支撐。當前,大灣區具有得天獨厚的政治優勢,經濟環境給予數據跨境流動法治評估指標體系天然場域,加之國際上數據跨境流動的競爭局勢,為法治評估指標體系的構建奠定扎實基礎。而構建數據跨境流動的法治評估指標體系是一項複雜的跨境工程,考量大灣區數據要素發展現狀,宜從公平性、公開性、流動性、安全性、公正性和效率性六大維度出發,確立法治評估指標體系。在總體國家安全觀視角下,法治評估指標體系的構建必然需要中央進場,廣東省政府和香港、澳門特區政府攜手共建。三地可探索適用縱向(降)、縱向(升)和橫向法治結構,積纍法治評估相關經驗,為全國性數據跨境流動的法治評估指標體系建構提供經驗鏡鑒。

  *本文為司法部法治建設與法學理論研究部級科研項目“粵港澳大灣區數據跨境流動的法治評估體系研究”(課題編號:22SFB5009)的階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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