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3月1日電/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消息, 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二)如何體現加大行賄犯罪懲治力度,執法司法實踐中如何準確把握?近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許永安就相關問題接受記者採訪。
“腐敗治理是一項長期、系統工程,是刑事立法一直關注研究的重點問題之一。為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近些年不斷完善反腐敗刑事法律制度,加大懲處力度。關於腐敗治理和行賄犯罪,我們要深刻認識到,行賄人不擇手段‘圍獵’黨員幹部是當前腐敗增量仍有發生的重要原因,行賄與受賄是一體兩面,行賄人‘圍獵’是政治生態的一個重要‘污染源’,行賄不禁,受賄不止。”許永安介紹,當前實踐中存在對行賄懲處偏弱的情況,對於行賄犯罪的查處和打擊與人民群眾的期待仍有一定差距,需要進一步發揮刑法在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體制機制中的重要作用。
2015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對行賄犯罪作出修改完善,進一步織密法網、加大處罰力度。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刑法修正案(十二)。在刑法修正案(九)的基礎上,刑法修正案(十二)對行賄犯罪又一次作出重要修改。
許永安介紹,此次修改的總體精神和要求是,將黨中央從嚴懲治行賄的政策要求上升為法律規定,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進一步加大行賄犯罪的懲治力度。一是明確列舉了嚴重行賄情形,具體包括:多次行賄或者向多人行賄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在國家重點工程、重大項目中行賄的;為謀取職務、職級晉升、調整行賄的;對監察、行政執法、司法工作人員行賄的;在生態環境、財政金融、安全生產、食品藥品、防災救災、社會保障、教育、醫療等領域行賄,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二是調整提高單位行賄罪的刑罰。實踐中,一些行賄人以單位名義行賄,規避處罰,導致案件處理不平衡,各方面反映對單位行賄懲處力度不足,刑法因此作了相應修改。三是對其他賄賂犯罪的刑罰作出相應調整。我國刑法根據賄賂犯罪的主體、對象、行為等不同,規定了較多罪名,對行賄罪、單位行賄罪作出調整後,為貫徹從嚴懲治的精神,相應地調整對單位行賄罪等其他賄賂犯罪的法定刑,做好銜接和平衡。
“當前,反腐敗鬥爭取得壓倒性勝利並全面鞏固,但形勢依然嚴峻複雜。實踐中,與受賄案件相比,仍然存在對行賄懲處偏弱的情況,行賄案件立案、查處的比例仍然較低。”許永安表示,刑法修正案(十二)通過施行後,有關執法司法部門應當準確把握立法精神,加強和改進有關工作。在保持懲治受賄犯罪高壓態勢的同時,加大對行賄行為懲治力度,妥善把握查處行賄案件的政策尺度,扭轉有的執法辦案人員重打擊受賄輕打擊行賄的觀念,不斷提升辦案能力和水平,對法律規定重點查處的行賄案件,該立案的堅決予以立案,該處理的堅決作出處理,一般情況下不能輕易不移送或者不處罰,而是應當從嚴把握。
許永安還介紹,近些年,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提出的關於完善民營企業內部人員腐敗相關犯罪規定的意見建議很多,其中多數是來自民營企業的代表、委員。刑法修正案(十二)堅持問題導向,立足實踐需要,對於完善民營企業內部人員腐敗相關犯罪作出規定,將進一步增強民營企業家信心,為民營企業有效預防懲治內部腐敗犯罪提供法律手段。
“刑法修正案(十二)審議通過後,通過多種方式收到部分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企業家代表對於刑法中完善民營企業內部人員腐敗背信相關犯罪的認可。”許永安告訴記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