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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關注丨揭開違規投資入股“面紗”
http://www.CRNTT.tw   2024-01-22 09:38:16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103條將違反有關規定經商辦企業、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從事有償中介活動、在國(境)外註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行為列為違反廉潔紀律行為,並明令禁止利用參與企業重組改制、定向增發、兼並投資、土地使用權出讓等工作中掌握的信息買賣股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就收受幹股問題作出規定:“幹股是指未出資而獲得的股份。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收受請托人提供的幹股的,以受賄論處。進行了股權轉讓登記,或者相關證據證明股份發生了實際轉讓的,受賄數額按轉讓行為時股份價值計算,所分紅利按受賄孳息處理。股份未實際轉讓,以股份分紅名義獲取利益的,實際獲利數額應當認定為受賄數額。”

  《意見》還就以委托請托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其他委托理財的名義收受賄賂問題作出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以委托請托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其他委托理財的名義,未實際出資而獲取‘收益’,或者雖然實際出資,但獲取‘收益’明顯高於出資應得收益的,以受賄論處。”

  緊盯行權用權情況,揭開遮蓋在違規投資入股上的“市場化”“合法化”面紗

  杭州市蕭山區紀委監委第二紀檢監察室副主任朱浩峰分析,查處違規投資入股問題,要注意投資入股行業是否和領導幹部職權有關聯;領導幹部是否實際出資,收受幹股型通常未出資卻獲得股份,合作投資型則是以合作投資為名受賄,實踐中雖存在實際出資情況,但往往以回購股份方式輸送利益;在經營過程中扮演了什麼角色,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合作投資者、投資項目獲得便利;是否實際分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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