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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關注丨揭開違規投資入股“面紗”
http://www.CRNTT.tw   2024-01-22 09:38:16
 
  “手段隱蔽、偽裝性強、金額較大。”杭州市餘杭區紀委監委第四紀檢監察室副主任王健雄介紹,領導幹部違規投資入股往往借用家人、親屬、朋友等人名義,通過隱名代持、多層嵌套、長期回報規避監管或調查。華北電力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教授楊海稱,領導幹部違規投資入股行為侵犯職務廉潔性,侵蝕黨的健康肌體,擾亂正常市場競爭秩序,破壞社會公平正義,必須保持懲治高壓態勢,堅決打擊嚴厲整治。

  相關黨紀法規對黨員幹部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等行為作出明確規定

  股票買賣作為一種商事行為,本身具有營利性質。

  1993年10月,在當時國家證券市場監管機制不夠健全的歷史條件下,黨中央、國務院作出了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不准買賣股票的規定。隨著我國證券業監管制度逐步健全,特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頒布實施,證券市場管理越來越規範。2001年4月,黨中央、國務院決定有限制地放寬對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買賣股票的規定,出台《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

  作為當前規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證券投資行為的主要政策依據,《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第三條明確:“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可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在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時,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禁下列行為:(一)利用職權、職務上的影響或者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索取或者強行買賣股票、索取或者倒賣認股權證;(二)利用內幕信息直接或者間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的建議;(三)買賣或者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其直接業務管轄範圍內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四)借用本單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資金,或者借用主管範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的資金,或者借用其他與其行使職權有關係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購買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五)以單位名義集資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六)利用工作時間、辦公設施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七)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規定》還明確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等幾類人員不得買賣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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