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月8日電/據光明日報報導,自今年1月1日起,《山西省文物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正式施行。據介紹,《實施辦法》主要包含總則、安全責任、督察檢查、責任追究等內容,明確規定將文物安全工作納入地方政府年度考核評價體系,還明確了省、市、縣各級人民政府及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在文物保護方面的相關責任。
山西是文物大省,一向有“地上文物看山西”的美譽。據統計,山西現有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531處,占全國總數的10.5%,居全國第一;現存唐代以來彩塑12000餘尊和壁畫50000餘平方米,數量全國第一;現存古戲台2800餘座,數量全國第一……一個個第一,標注著山西表裡山河文物璀璨,也深刻說明守護文物安全至關重要,不容閃失。
2021年1月,習近平總書記調研山西時強調,“要敬畏歷史、敬畏文化、敬畏生態,全面保護好歷史文化遺產,統籌好旅遊發展、特色經營、古城保護,築牢文物安全底線,守護好前人留給我們的寶貴財富”。應該看到,山西保護文物有行動、有經驗、有效果,文物安全工作穩中向好、成效顯著。但正如山西省文物局相關負責人介紹,山西文物安全形勢依然嚴峻,“一些地方文物安全主體責任、監管責任、管理使用者直接責任落實不到位,法人違法、盜竊盜掘案件時有發生,文物火災等文物安全隱患和風險依然存在,文物安全預警和應急處置能力亟待提升”。
在這種背景下,除了提升意識、強化站位,更需建章立制,通過有力有效的制度安排,進一步夯實各級相關部門的責任擔當,全力做到守土負責、守土盡責。《實施辦法》中的關鍵詞即是責任。文物安全的責任體系包括政府的主體責任、部門的監管責任和管理使用單位的直接責任。保護文物安全,從省到市再到縣,各級人民政府及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都有責任,不容推卸。此外,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文物安全監督管理、組織開展文物保護單位執法巡查、建立健全文物安全應急機制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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