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優化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收益上交機制。國有控股、參股企業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建立健全分紅機制。政府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部門)以及有關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出資人單位)研究提出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利潤分配意見時,應當統籌考慮國有經濟布局優化和結構調整總體要求,企業所處行業特點、發展階段、財務狀況、發展規劃以及其他股東意見等,所提意見的利潤分配原則上不低於同類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收益上交水平。出資人單位應督促國有控股企業依法及時制定利潤分配方案,股東(大)會審議決定上年利潤分配方案的時間原則上不晚於當年9月底,利潤分配方案通過後,企業應及時按規定上交國有股股息紅利。
(四)加強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管理。收入預算要根據企業年度盈利情況和國有資本收益收取政策等合理測算,上年結餘資金應一並納入收入預算編制範圍。納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覆蓋範圍的企業,要確保利潤數據真實可靠,及時足額申報和上交收益,按照政策規定免交收益的應當零申報。規範完善國有資本收益上交渠道和方式。劃轉充實社保基金的國有資本,其收益不納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按照《國務院關於印發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2017〕49號)等文件規定執行。
三、提升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效能
(五)優化支出結構。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安排要切實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聚焦關鍵領域和薄弱環節,增強對國家重大戰略任務的財力保障,強化資本金注入,提高資金配置效率,更好發揮對重要行業產業發展的引領作用。重點用於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保障國家戰略、安全等需要,支持國有企業高質量發展,推進國有經濟布局優化和結構調整,對下級政府特定事項的轉移支付等。
(六)加強支出管理。國有企業可根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重點支持方向和企業發展需要,向出資人單位申報資金需求。要強化支出預算審核和管理,堅持政策導向,區分輕重緩急,提升資金安排使用的科學性、有效性和精準性。嚴格預算約束,嚴禁超預算或者無預算安排支出。資金撥付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資本性支出應及時按程序用於增加資本金,嚴格執行企業增資有關規定,落實國有資本權益,資金注入後形成國家股權和企業法人財產,由企業按規定方向和用途統籌使用,一般無需層層注資,確需收回的依法履行減資程序。費用性支出要嚴格按規定使用,結餘資金主動交回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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