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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券集體訴訟和解首案示範意義重大
http://www.CRNTT.tw   2023-12-30 06:34:29
  中評社北京12月30日電/中國證券集體訴訟和解第一案落地。該案對後續特別代表人訴訟常態化開展具有重要意義。

  12月26日,上海金融法院審理的投資者訴科創板上市公司澤達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實控人、高管、中介機構等12名被告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以調解方式審結。7195名適格投資者獲2.8億餘元全額賠償。

  證券日報發表評論員安寧文章分析,作為全國首例科創板特別代表人訴訟,該案的順利審結一方面有利於提升資本市場的法治化水平,維護市場的穩定運行;另一方面,作為中國證券集體訴訟和解第一案,該案提供了可復制可推廣的金融司法實踐範本,對後續特別代表人訴訟常態化開展具有三方面意義。

  首先,降低投資者維權的訴訟成本,增強投資者維權意識。證券民事訴訟一般具有受損投資者眾多、中小投資者占比大、單一原告損失有限、單獨訴訟成本較高等典型特徵,導致廣大投資者在訴訟維權時實際意願不強。

  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設置了“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原告確定機制,經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確認的權利人名單中的投資者,除明確向法院表示不參加該訴訟的,都成為案件原告,分享訴訟“成果”,這樣就解決了單個投資者證券糾紛訴訟程序繁瑣的問題,以更加便捷的方式為投資者提供權利保障機制,進一步降低投資者維權的訴訟成本,增強投資者維權意識。

  其次,投保機構高效履職,縮減賠償周期,提升了訴訟效率。證券群體性糾紛具有涉訴主體範圍廣、爭議問題多且複雜的特徵,案件經歷一審二審,訴訟流程一般為一年以上。在此次和解案中,投資者服務中心代表全體投資者統一行使訴權,為調解提供協商便利,極大提升了訴訟效率。例如,從4月21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告收到該案訴訟申請,到12月26日調解結案生效,歷時僅八個多月,投資者就獲得賠償,大幅提升了訴訟效率。

  而以和解方式結案的證券集體訴訟,既能夠避免剛性判決的負面作用,也能夠縮短對投資者的賠償周期,是雙贏的結果。

  第三,特別代表人訴訟這種“聚沙成塔、集腋成裘”的賠償效應能夠對證券違法犯罪行為形成強大威懾力。在“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特別代表人訴訟的模式下,能夠最大限度增加原告投資者人數。“聚沙成塔”的賠償效應能更好發揮對違法行為的震懾作用,對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文章指出,中國證券集體訴訟和解首案既是創新性嘗試,也是示範性引導,集體訴訟制度的成功實踐已邁出了重要的一步。接下來,這項制度還需要不斷完善和優化,逐步邁向常態化。在此過程中,需要市場各方的共同努力,護航中國資本市場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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