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不得進行以該上市公司股票為標的證券的融資融券交易。因參與轉融通出借股份導致持有公司股份低於總股本5%的,適用前款規定。
對比之前版本,滬深交易所此次主要是對5%以上股東參與轉融通業務適用的證券交易規則進行了明確。比如,當合計計算股份超過5%,其減持公司股份應當適用《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等規則中關於大股東減持的規定。同時也明確了因參與轉融通出借股份導致持有公司股份低於總股本5%時,也適用於短線交易有關規定。
提高5%以上股東轉融通信息透明度
在此次業務指南修訂中,交易所還要求上市公司應當在定期報告的“股份變動和股東情況”部分,披露持股5%以上股東、前10名股東及前10名無限售流通股股東在報告期內參與融資融券及轉融通業務的具體情況。
“具體情況”指的是相關股東名稱、報告期初持股數量及比例、報告期初轉融通出借股份數量及比例、報告期末持股數量及比例、報告期末轉融通出借股份數量及比例等詳情。
證券時報記者注意到,此前版本中,僅要求披露前10名股東及前10名無限售流通股股東中參與融資融券及轉融通業務,此次新增了5%以上股東參與融資融券及轉融通的情況。
此外,上市公司前10名股東及前10名無限售流通股股東較前一個定期報告中披露的情況發生變化的,指南要求上市公司向相關股東核實變化原因是否涉及股東在報告期內參與轉融通業務。如是,公司應當在定期報告“股份變動和股東情況”部分,披露報告期內相關股東以公司證券為標的參與轉融通業務的證券數量及占上市公司總股本的比例,以及報告期末該等股東所持該公司股份數量與已通過轉融通出借尚未歸還的該公司股份數量的合計數及占上市公司總股本的合計比例。
已適度規範限制戰投獲配股份出借
對於戰略投資者獲配股份通過轉融通進行出借,滬深交易所已經進行了適度規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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