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不能忽略其自身所承擔的法律責任,或以自己的方式對法律作解釋。其應充分地瞭解和遵守相關法律、指引和行為規範,並明確地認識到違反這些法規的嚴重後果。《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622章)規定,香港公司的每一位高管,包括董事在內,都有責任確保公司遵從《公司條例》。如公司未遵從條例的規定,該公司及其每名責任人均可被起訴,一經定罪將會被罰款。《上市規則》規定,上市公司董事必須依法履行其誠信責任,以應有的技能、謹慎和勤勉行事。
要讓公司實現長遠成功,公司董事須清楚瞭解其職責、權力、相關的法規。公司董事應該經常監督公司的運營狀況,以便預測和降低所面臨的風險,尤其是在可能發生賄賂和欺詐的領域,以維護公司和股東的整體利益。
董事須勤勉盡責。如果執行董事和管理層在管理公司的日常運營時勤勉盡責,圖謀不軌者的陰謀有可能提前被揭穿。作為非執行董事和獨立非執行董事雖不參與公司的日常運營,其亦應多關注公司發展狀況,勇於尋根究底,在必要時向管理層提出質詢。如有必要的話,董事應就他們所關切的導致任何不尋常的任何事項發表聲明。
公司理應設立平衡的董事會架構。董事會執行董事和非執行董事人員組合應該平衡,以確保董事會具獨立性並符合《上市規則》要求。非執行董事應有足夠才能和相應人數,以使其意見具有影響力。根據《企業管治守則及企業管治報告》的要求,董事會成員須評估其在決策時是否存在任何利益衝突,並在必要時進行申報。
董事在決策時避免做橡皮圖章。公司董事應該認真研究管理層提交的各種文件,提出關鍵性的質詢,並在必要時要求管理層作出解釋,以防止任何非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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