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創新能力旨在激發社會參與技術創新的積極性
在之前的工業時代,由於尚未擺脫前工業社會極度的資源貧乏狀況,創新系統的比重相對較弱。在現代化初期國家治理能力的構建中,秩序能力和賦權能力具有優先地位,創新能力相對處於次要地位。進入數字時代,創新系統的意義被激發出來,原因在於:首先,創新行為的非規劃性意味著國家在整體規劃時要避免過強的剛性,需要為創新型組織和個體提供足夠的空間,鼓勵創新行為的發生。其次,國家數字創新能力是對平台化新挑戰的一種可能回應。國家一方面需要依靠平台型企業來參與世界性的競爭,因此要給其足夠的空間;另一方面,國家對平台型企業要進行適度的干預和引導。最後,由於許多創新性活動首先表現為經濟活動,因此需要在原生性規則和制度創新方面進一步努力,更加積極主動地設定相關的制度規則,從而推動數字經濟的高質量發展。這也是國家創新能力中非常重要的一面。
此外,正如馬里恩•福卡德等人指出的,隨著數字技術的進步,社會系統和機器學習算法之間將形成相互的遞歸動力,用戶、平台與算法通過多元互動實現系統創新。由於社會中的絕大多數工作(特別是重復性工作)可能逐步由人工智能來完成,那麼整個社會就可以在創新活動上投入更多的資源。馬克思所討論的“自由人的聯合體”,就是“在生產者自由平等的聯合體的基礎上按新方式來組織生產的社會”,這一設想在很大程度上是與創新系統結合在一起的。在生產力高度發達、每個個體最基本的生活物品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個體就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更加主動地工作,更有創造性地工作,這便是數字創新能力的核心內涵。
來源:北京日報 作者:高奇琦(華東政法大學政治學研究院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