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8月30日電/在數字化轉型背景下,國家治理能力的三個方面——國家秩序能力、國家賦權能力和國家創新能力都面臨全新挑戰。國家數字能力正是國家在數字領域的綜合能力,也可以從秩序、賦權和創新三個角度來觀察。因此,國家數字能力具體表現為數字秩序能力、數字賦權能力和數字創新能力。
數字秩序能力要求國家以自身為中心來構建新的數字秩序
儘管國家是整個政治經濟社會系統的主導者,但在數字世界中,平台型企業更強勢地主導了算力、算法和數據,可以說是數字世界中真正的“主權者”。尚塔爾•墨菲提出競爭性多元主義,認為平台型公司間的算法競爭會導致多元觀點並存。然而,凱特•克勞福德的研究顯示,在算法競爭中由於缺乏對平台型公司的問責機制,在某種程度上增加了平台型公司的壟斷能力。那麼,在數字世界中需要何種秩序,由誰來維護這種秩序就變得至關重要。要構築新的數字公共文明,離不開國家與平台型企業及社會的合作,而要構建這種共享價值,則離不開國家數字治理能力的強化。換言之,國家數字治理能力的彰顯,不只是國家嵌入社會的程度,而需要更注重國家將自身權威默示地注入其他行為者的過程,需要國家與社會力量在公共領域中合作並形成公共文明,再重新強化國家。
數字賦權能力旨在實現更為公平的社會分配和權利賦予
賦權能力體現在國家如何在整個人口中對於經濟增長的收益和成本進行有效分配。孟天廣的研究表明,對於公民、組織和社會,數字革命都發揮著顯著的賦權功能。數字技術在豐富信息流、提升信息透明度的同時,激發了不同主體的政治參與能力,推動了舊的社會結構的轉變。數字革命對於多元主體的賦權具體表現在:其一,數字革命延伸出的信息自由使得普通人在公共議題上獲得了一定程度的話語權,互聯網平台促進公眾意見在個體之間的廣泛傳播,進一步擴大了公民個人意見的影響力。其二,數字技術的進步推動社會組織的自治形態和自治能力不斷更新。在數字技術的影響下,越來越多的社會組織發展出形態虛擬化、邊界模糊化等特徵,進而倒逼傳統企業轉向一種平台化運營、全球化整合、自組織管理的智慧數字型組織。
不容忽視的是,數字革命在實際上也產生了數字化的優勢群體和劣勢群體,如一些老年人或殘疾人在數字系統中就處於某種被剝奪的地位。因此,賦權能力建構的重點就是要使得數字系統更多涵蓋這類群體,而不是將其排斥在外。另外,對於數字化與平台化結合可能導致的包容性排斥,在很大程度上可能導致數字化怨恨。那些在數字化過程中沒有享受過“帕累托改進”的群體,可能會將這種怨恨變成反對數字化的理由,甚至導致極化的後果。所以,在數字革命背景下,賦權能力的重構要以包容性為核心特徵,將各類數字弱勢群體包容進來,通過數字技能和素養的培養來推動更具包容性內涵的數字化,以此應對在不同應用場景中數字化產品存在的算法或內部結構的不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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