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7月24日電/據經濟參考報報導,日前,證監會宣布就《關於完善特定短線交易監管的若干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公開徵求意見。業內人士指出,《規定》及時回應市場關切,系統性完善特定短線交易制度,有利於增強市場交易的可預期性和便利性,進一步提升A股市場的吸引力。
·補齊制度短板
特定短線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新三板掛牌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東(以下簡稱“大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董監高”)在6個月內,將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買入後又賣出,或者賣出後又買入的行為。作為預防內幕交易的前端控制措施,《證券法》第44條規定,上市公司及新三板掛牌公司大股東、董監高等特定主體有短線交易行為的,其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
“特定短線交易制度自設立以來,有力維護了資本市場秩序,有效保障了投資者公平、公正參與交易。不過由於相關規定較為原則,存在標準不具體等情況,制定一部專門性規則的必要性日益凸顯。”允泰資本創始合夥人付立春表示。上交所也指出,實踐中,市場各方對於特定短線交易制度的適用主體範圍、涉及證券範圍、收益計算標準等事項存在一些疑問,系統構建特定短線交易制度正當其時。
例如,隨著資本市場的發展,新業務不斷湧現,對可交債換股、可轉債轉股、ETF申購贖回、國有股份無償劃轉等因業務本身特性導致的短期股份增減,如果機械認定為特定短線交易,沒收其收益,必然影響業務開展,增加市場成本。同時,在滬深港通機制下香港中央結算公司名義持有的境內股票,如果不予以豁免,必然影響滬深港通機制正常運行。
為了及時回應市場關切,補齊特定短線交易制度短板,證監會將監管實踐中成熟有效的經驗做法提煉形成規則,出台了《規定》。《規定》全文共17條,主要圍繞大股東、董監高等特定投資者,明確細化特定短線交易的適用標準,不擴大規制對象,不影響普通投資者的正常交易。同時,主動回應外資訴求,按照內外一致原則,允許符合條件的境外公募基金可申請按產品計算持有證券數量,並豁免滬深港通機制下香港中央結算公司適用特定短線交易制度,實現內外資投資者一視同仁、平等對待。此外,《規定》立足我國資本市場實際情況,在保持現有監管標準不變的基礎上,細化明確了11種豁免情形,更好支持相關主體和業務的發展。
·穩定市場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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