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制圖:李芸(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
中評社北京5月17日電/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報導,這是一起黨員領導幹部為他人謀取利益後收受他人所送幹股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宋伯岱簽字同意兩家房地產公司關於延期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申請,到期後未採取相關措施進行追繳,造成國家經濟損失,應如何認定?宋伯岱妻子李某在某工貿公司不實際工作而領取薪酬,為何區分不同期間分別認定宋伯岱構成違紀和犯罪?宋伯岱收受劉某所送幹股,受賄數額是以股份轉讓時價值計算還是以其實際獲利數額計算?我們特邀相關單位工作人員予以解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