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財政科技經費分配使用機制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技計畫執行和專業機構管理體制,調整科學技術部的中央財政科技計畫(專項、基金等)協調管理、科研項目資金協調評估等職責,將科學技術部所屬中國農村技術開發中心劃入農業農村部,中國生物技術發展中心劃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中國21世紀議程管理中心、科學技術部高技術研究發展中心劃入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仍由科學技術部管理。
科學技術部不再保留國家外國專家局牌子。
地方政府科技部門職責結合實際進行調整。
(八)組建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統一負責除證券業之外的金融業監管,強化機構監管、行為監管、功能監管、穿透式監管、持續監管,統籌負責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加強風險管理和防範處置,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作為國務院直屬機構。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在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基礎上組建,將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團的日常監管職責、有關金融消費者保護職責,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投資者保護職責劃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不再保留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九)深化地方金融監管體制改革。建立以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地方派出機構為主的地方金融監管體制,統籌優化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地方派出機構設置和力量配備。地方政府設立的金融監管機構專司監管職責,不再加掛金融工作局、金融辦公室等牌子。
(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調整為國務院直屬機構。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由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調整為國務院直屬機構,強化資本市場監管職責,劃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企業債券發行審核職責,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統一負責公司(企業)債券發行審核工作。
(十一)統籌推進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改革。撤銷中國人民銀行大區分行及分行營業管理部、總行直屬營業管理部和省會城市中心支行,在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省級分行,在深圳、大連、寧波、青島、廈門設立計畫單列市分行。中國人民銀行北京分行保留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牌子,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與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合署辦公。
不再保留中國人民銀行縣(市)支行,相關職能上收至中國人民銀行地(市)中心支行。對邊境或外貿結售匯業務量大的地區,可根據工作需要,採取中國人民銀行地(市)中心支行派出機構方式履行相關管理服務職能。
(十二)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體制。按照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相關管理規定,將中央金融管理部門管理的市場經營類機構剝離,相關國有金融資產劃入國有金融資本受托管理機構,由其根據國務院授權統一履行出資人職責。
(十三)加強金融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統一規範管理。中國人民銀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派出機構均使用行政編制,工作人員納入國家公務員統一規範管理,執行國家公務員工資待遇標準。
(十四)組建國家數據局。負責協調推進數據基礎制度建設,統籌數據資源整合共享和開發利用,統籌推進數字中國、數字經濟、數字社會規劃和建設等,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管理。
將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承擔的研究擬訂數字中國建設方案、協調推動公共服務和社會治理信息化、協調促進智慧城市建設、協調國家重要信息資源開發利用與共享、推動信息資源跨行業跨部門互聯互通等職責,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承擔的統籌推進數字經濟發展、組織實施國家大數據戰略、推進數據要素基礎制度建設、推進數字基礎設施布局建設等職責劃入國家數據局。
省級政府數據管理機構結合實際組建。
(十五)優化農業農村部職責。為統籌抓好以鄉村振興為重心的“三農”各項工作,加快建設農業強國,將國家鄉村振興局的牽頭開展防止返貧監測和幫扶,組織擬訂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和重點地區幫扶政策,組織開展東西部協作、對口支援、社會幫扶,研究提出中央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相關資金分配建議方案並指導、監督資金使用,推動鄉村幫扶產業發展,推動農村社會事業和公共服務發展等職責劃入農業農村部,在農業農村部加掛國家鄉村振興局牌子。
全國脫貧攻堅目標任務完成後的過渡期內,有關幫扶政策、財政支持、項目安排保持總體穩定,資金項目相對獨立運行管理。
不再保留單設的國家鄉村振興局。
省、市、縣級鄉村振興機構職責劃入同級農業農村部門。
(十六)完善老齡工作體制。實施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國家戰略,推動實現全體老年人享有基本養老服務,將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的組織擬訂並協調落實應對人口老齡化政策措施、承擔全國老齡工作委員會的具體工作等職責劃入民政部。全國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改設在民政部,強化其綜合協調、督促指導、組織推進老齡事業發展職責。
中國老齡協會改由民政部代管。
(十七)完善知識產權管理體制。加快推進知識產權強國建設,全面提升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水平,將國家知識產權局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管理的國家局調整為國務院直屬機構。商標、專利等領域執法職責繼續由市場監管綜合執法隊伍承擔,相關執法工作接受國家知識產權局專業指導。
四、深化全國政協機構改革
(十八)優化全國政協界別設置。全國政協界別增設“環境資源界”。將“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和“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界別整合,設立“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和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界別。優化“特別邀請人士”界別委員構成。
五、優化機構編制資源配置
(十九)精減中央和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人員編制統一按照5%的比例進行精減,收回的編制主要用於加強重點領域和重要工作。中央垂管派出機構、駐外機構不納入統一精減範圍,根據行業和系統實際,盤活用好存量編制資源。
地方黨政機關人員編制精減工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結合實際研究確定。縣、鄉兩級不作精減要求。
各地區各部門要站在黨和國家事業發展全局高度,充分認識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自覺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決策部署上來,堅決維護黨中央決策部署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堅定改革信心和決心,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責任,不折不扣把機構改革任務落到實處。
在中央政治局常委會領導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統籌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組織實施工作。地方機構改革由省級黨委統一領導,改革方案報黨中央備案。中央層面的改革任務力爭在2023年年底前完成,地方層面的改革任務力爭在2024年年底前完成。推進機構改革情況和遇到的重大問題及時向黨中央請示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