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初心裡也有顧慮,但感覺寧某可靠,就用‘自己給對方辦成了事,對方是為了表示感謝’的理由麻醉自己,心安理得被‘圍獵’。”周建慧說。
2022年4月,周建慧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8萬元,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寧某等相關涉案人員也已被另案處理。
利用影響力搭建隱秘的利益輸送鏈條,具有較強的隱蔽性和間接性
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舉行發布會披露,從檢察機關辦理的貪污賄賂案件情況看,當前腐敗犯罪呈現出領導幹部親屬“寄生性”腐敗犯罪層出不窮,家族式腐敗問題日漸突出等新特點。
“如果把領導幹部自身腐敗稱為‘原發性’腐敗,那親屬、身邊工作人員等利用領導幹部職權影響力謀私貪腐可看作是‘寄生性’腐敗。”江山市紀委監委有關負責同志說,在周建慧案中,寧某本身並無權力,他利用的是領導的職權影響力。而請托人、行賄人看中的也正是他與領導的關係,並以此為突破口進行“圍獵”,間接達成目的。
利用影響力謀私貪腐具有較強的隱蔽性和間接性。除了充當“掮客”,以居中斡旋、提供幫助、與他人合作等方式謀利外,領導幹部的影響力還會被用來搭建隱秘的利益輸送鏈條。
有的損公肥私,在工程建設、政府採購、行政審批等領域利用公共資源非法牟利。比如,為了幫二弟胡向陽賺快錢,湖南省醴陵市委原書記胡湘之找來幾位老板,承諾“你幫我弟弟,我來幫你”;侄子胡錦文則依靠胡湘之的影響力或者讓他出面打招呼,從各類工程項目中撈取利益。
有的損人利己,為自己的業務或公司經營活動不當謀取交易機會或競爭優勢。比如,浙江省杭州市富陽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原副局長蔣培言的侄子蔣某軍在富陽區成立了一家公司,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他利用蔣培言的職務影響力“脫穎而出”,屢屢成功承接房產弱電工程項目。
“綜觀身邊人利用領導幹部影響力進行違紀違法活動的案例,許多情況下領導幹部並非沒有察覺。他們有的袖手旁觀,默許縱容親屬打著其‘代言人’的旗號找到相關人員要求給予關照;有的直接‘出馬’,按照親屬的請托向下屬或相關方面打招呼。”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紀委監委第四紀檢監察室副主任陳建龍說。
利用影響力謀私貪腐的本質是讓公權異化為私器,利用職位權力帶來的溢出效應以權謀私
一些領導幹部甚至主動“搭台”,授意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唱戲”。他們或是隱身幕後當“影子”老板,為親屬疏通關係,親屬再利用領導幹部的職權或職務影響力聚斂財物;或是演“雙簧”,領導幹部授意有關個人或單位,“照顧”親屬的公司,再與其共同斂財,自認為如此一來能更加安全隱蔽。
“近水樓台、前官後商。”重慶市九龍坡區紀委監委案件審理室幹部陳清露告訴記者,從該區近年來查處的國企負責人案件來看,“影子公司”“影子交易”等新型腐敗手段成為以權謀私的新手法。有的國有企業負責人在相關企業深耕多年,深諳行業經營之道,讓親友利用其職權和長期積累的人脈資源成立“影子公司”,緊緊依附國有企業的產、供、銷環節,開展同類關聯交易。親屬通過此類“同款”經營,獲取國企的“特殊關照”和“定點輸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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