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溯源】紀檢監察工作職責的百年演變
考察百年來紀檢監察工作發展歷程可以發現,紀委監委的職責使命緊緊圍繞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展開,並不斷根據管黨治黨形勢任務與時俱進拓展和豐富自身的職能定位。
我們黨一成立,就高度重視以嚴格的紀律保障黨的生存和發展。1921年中共一大到 1926年中共四大之間,雖然還沒有成立專門的紀律檢查機關,但黨章均對紀律檢查工作有明確規定。1927年中共五大在黨的歷史上首次設立了黨內維護和執行紀律的專門機關——中央監察委員會,其職責是“鞏固黨的一致及權威”。1933年8 月,中共中央作出《關於成立中央黨務委員會及中央蘇區省縣監察委員會的決議》,職責聚焦於維護黨的紀律、保證黨的團結統一等方面。1945年黨的七大黨章專列了“黨的監察機關”一章,將“受理黨員的控訴”納入職責範圍。
社會主義革命與建設時期是紀檢監察制度的發展探索時期。1949年11月9日,中共中央決定建立從中央到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檢查中央直屬部門和各級黨的組織及黨員違犯黨的紀律的行為。1955年3月,黨的全國代表會議決定設立中央和各級地方監察委員會,規定黨的監察委員會“有權檢查和處理一切黨員違反黨章、黨紀和國家法律、法令的案件”,進一步拓展了其職責的範圍。
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時期,紀檢監察制度也進入了開拓創新時期。黨的十二大通過的黨章拓展了紀律檢查機關的職責,將其規範為3 項主要任務和 3 項經常性工作。十六大黨章在紀律檢查機關的主要任務中增添了“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的重要職責,並在經常性工作中增加“對黨員領導幹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和“保障黨員的權利”職責,在實踐中大大豐富了紀律檢查工作的內涵。
進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紀委監委要把握好在全面從嚴治黨中的職責,發揮好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中的作用。2016年修訂的《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首次將各級紀委明確為黨內監督專責機關,黨的十九大黨章將紀委職責概括為監督執紀問責,明確紀委承擔“協助黨的委員會推進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任務。2018年3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規定,各級監委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黨的二十大通過的黨章修正案,在各級紀委主要任務中增寫推動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重要職責,有利於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在黨的建設新的布局中找准職責定位。(中國紀檢監察學院黨建教研部助理研究員 羅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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