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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的權威性、淩駕性、特殊性不容質疑
http://www.CRNTT.tw   2022-11-26 18:16:48
 

  袁國強所言一語中的、直指要害。試問:國安案件審理的出發點是什麼?是為了保護香港的公衆利益,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而不是所謂“顧及公衆認知”。國安法頒布實施僅兩年多,如果公衆對國安法的認知模糊、或有人認知錯誤,難道不顧公衆利益而要遷就這樣的“公衆認知”嗎?

  衆所周知,香港國安法實施之前,反中亂港勢力把香港這樣一個美麗的城市搞得烏煙瘴氣、遍體鱗傷,蒙面暴徒當街縱火、火燒活人、私刑路人、打砸交通燈和港鐵設施,肆無忌憚地“裝修”商鋪,許多議員的辦事處也被破壞到“無可破壞”的程度,學生沒法上學,打工仔無法返工,店主無法開門營業。香港遭受的損失不可估量!反中亂港勢力這樣做,就是挑戰“一中”原則,實施“港獨”。2020年7月1日國安法生效後,香港才恢複了正常秩序,國安法起到了“一法定香江”的作用。因此,維護國家安全,就是維護香港最大的公衆利益。

  把“顧及公衆認知”置於“維護公衆利益”之上,這說明高等法院上訴庭對國安法的理解不够精准到位,完全有“補課”的必要!

  高於本地法律體現淩駕性

  香港國安法具有什麼地位?這是判別“黎案”能不能聘用外國律師的關鍵。

  迄今為止,涉及香港的法律,僅有兩部法律是由全國人大立法的。一部是香港基本法,另一部是香港國安法。根據憲法規定,全國人大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由此可見,香港國安法的地位僅次於香港基本法,高於香港現行的其他所有法律。

  香港基本法允許回歸前的大部分法律保持不變,保留了香港作為普通法管轄區的特色,這體現了“一國兩制”政治制度的巨大包容性。但不能因此而產生錯覺,用普通法的程序和習慣去約束國安法的執行。說得再明白一些,在香港,基本法最大,國安法次之,其他法律都必須遵循這兩部法律規定的原則。

  再看看世界各國,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都具有淩駕性地位,各國對於負責此類案件的法官、律師有嚴格規定,案件當事人保釋條件也非常嚴格。許多普通法適用地區也都不允許外國大律師插手相關案件。道理很簡單:國家利益是最高利益,外國律師參與審理,存在巨大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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