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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錢“修復征信”,怎麼成了一場空
http://www.CRNTT.tw   2022-09-29 10:35:27
 
  此外,受害者為了業務辦理提供的敏感信息,一旦被不法分子用於進行冒名網貸、騙取貸款,將進一步損害主體人身及財產安全。為了有效對金融機構施壓,不法分子在採取纏訪鬧訪等過激行為之外還會阻止消費者和金融機構、監管部門正常聯繫,甚至採取誘騙、恐嚇等手段,嚴重影響消費者的正常生活。

  度小滿相關負責人提醒說,廣大人民群眾一定要擦亮雙眼,認清所謂“征信修復”騙局,對於市面上各種形式的“征信修復”騙局,應當保持高度警惕,切勿輕信或參與,尤其要拒絕參與編造理由、偽造證據、提供虛假信息、讓他人冒用自己名義“維權”等非法行為,謹防信息洩露進而導致自身財產受損,保護好自身的合法權益,共築良好征信環境。

  依法維護自身權益,這樣做是關鍵!

  如果我們像王聰一樣發現自己有了逾期征信的記錄,應該怎樣處理呢?

  《征信業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征信機構對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為5年;超過5年的,應當予以删除。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內,信息主體可以對不良信息作出說明,征信機構應當予以記載。”在金融機構進行貸款決策時,征信記錄也並不是唯一參考依據。機構將基於自身風險偏好,結合主體信息進行綜合研判。

  如果確實認為信用報告信息有誤,應及時到報告上的報數機構或者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起異議處理,等待核查。如果有誤,機構將進行更正;若無誤,任何組織或個人都無權擅自删除、修改記錄。

  若逾期還款確確實實發生並被錄入信用報告,信用主體應盡快還款,用新的正常還款記錄證明本人的良好信用。

  在日常生活中,消費者應根據實際需求,結合自身經濟情況和風險承受能力,選擇適當的金融產品或服務,而不是在一次次衝動消費中將自己推向違背誠信的深淵。對於非法代理維權組織或個人提出的參與違背合同約定、提供虛假信息、編造事實的“邀約”,應嚴詞拒絕並予以投訴舉報。

  消費者在購買金融機構產品或享受服務過程中,應保護好個人信息,避免信息外洩被盜用,給信息安全埋下隱患。若發生了糾紛,可以通過與金融機構協商、向行業調節組織申請調節、提請協議選定的仲裁機構仲裁或向有管轄權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途徑解決,而不應採取過激行為進行鬧訴,給雙方帶來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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