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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評:“探店”亟待納入廣告監管範疇
http://www.CRNTT.tw   2022-08-10 10:47:10
(圖片來源:新華社)
  中評社北京8月10日電/網評:“探店”亟待納入廣告監管範疇

  作者:張濤 來源:東方網·東方快評 

  當下,不少主播進入餐飲探店行業,許多消費者也會通過探店主播的視頻推介,“種草”或“避雷”。這種模式一度被部分餐飲商家當作“流量變現”渠道,但由於缺乏規範、主播良莠不齊,也出現虛假推薦、數據造假等情況。部分主播“探店”變“探錢”,給錢就“真好吃”,不給錢就“不推薦”,這也讓商家苦於“被探店”。(8月6日《工人日報》)

  近年來,“探店”在短視頻平台很火爆。由於“探店”看上去都是站在消費者角度,進行好物推薦或差評“掃雷”,因此深受不少消費者的青睞,成為其選擇商品和服務的風向標。一些主播和商家從中看到商機,“探店”逐漸從最初的無償拍攝,轉變為現在的有償推廣,發展成為互聯網經濟的新業態。

  客觀公正的“探店”,有助於規範餐飲行業秩序,形成優勝劣汰的良性循環,實現商家、主播、消費者的多贏。不過,由於入行門檻低、規範缺失、主播良莠不齊,“探店”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著虛假推薦的亂象。一些主播“看錢說話”,給錢就“真好吃”,不給錢就“不推薦”,既讓不少商家苦“探店”久矣,也讓消費者難識真偽,頻頻“踩雷”。

  《廣告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活動,適用本法。”“探店”不同於一般的短視頻,而是利用網絡進行商品和服務推介,應納入廣告監管範疇。值得一提的是,新廣告法已經删除了舊廣告法中關於涉及“費用”的前提,因此,無論是有償“探店”,還是所謂的“無廣試吃”,都不影響其廣告性質。

  納入廣告監管,首先要求“探店”明確標注“廣告”字樣。《廣告法》第十四條規定,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能夠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2021年11月26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公開徵求意見稿)》 ,擬進一步明確“通過互聯網媒介,以競價排名、新聞報導、經驗分享、消費測評等形式,或者附加購物鏈接的其他形式推銷商品、服務的,應當顯著標明‘廣告’。”有關部門應加強監管,督促視頻平台履行主體責任,要求“探店”視頻標明“廣告”,否則不予發布和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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