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6月23日電/地理標誌制度在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特別是在推動縣域經濟高質量發展和鄉村振興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實踐中長期存在的問題並未得到充分揭示和認識。因種種原因,我國地理標誌保護制度一直存在管理上多頭並舉、產品真假難辨、維權舉步維艱和通用化等問題,需要思考妥當的解決方案。其中,地理標誌日趨被淡化為通用名稱的問題,尤其需要正視和應對。
地理標誌作為商業標識的意義
地理標誌具有與商標一樣的指示商品來源和識別功能,是以地理標誌為依托而設定的一項識別性權利,它建立起商品或服務與其生產者、提供者的對應關係並使消費者能夠認牌購貨,從而將品牌溢價利潤歸屬於對商品服務質量聲譽做出貢獻的經營者。
地理標誌制度中沒有明確的權利人,祗有明確的使用人,即特定地域內的特定產品或服務的生產者經營者集體。地理標誌的保護以“地名+品名”為核心特徵,如西湖龍井、沁州黃小米,以“地名+品名”的單純文字表述是真正意義上的地理標誌。
無論在哪個體系下註冊,即使是“地名+品名”本身獲得註冊證明,對地理標誌的保護其實都達不到商標專用權的保護程度,尤其是當地理標誌被註冊用在與自然地理環境決定的原產地因素並不十分緊密的產品或服務上,甚至已變成商品通用名稱的時候。當“地名+品名”的地理標誌本體已經淡化時,在專有權保護中就更容易引發糾紛。
經濟文化交流讓地理標誌逐漸失去地域指向性
一些雖然發源於某地但已經全國馳名、基於技術流程規範的地方特色產品或服務,例如成都小吃、揚州炒飯,事實上長期以來已經隨著商品流通、文化交融而演變成廣泛使用的通用名稱。
越是知名度高的地理標誌,其核心內容“地名+品名”越容易走向通用化,特別是涉及地方非遺領域的傳統工藝而非原材料產地的加工食品,如廣式香腸、雲腿、四川泡菜、蘇綉等,“魯錦”即被認定在註冊為商標之前已成為山東民間手工棉紡織品的通用名稱。儘管“沁州黃小米”在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註冊登記為地理標誌產品,但有法院在判決中仍認為“沁州黃”能夠反映出一類穀子(米)與其他穀子(米)的根本區別,符合通用名稱的要求。
相對而言,知名度未達到全國馳名的地理標誌,其通用化趨勢尚可挽回。例如,在“宜紅工夫茶”案中,法院指出,雖然已有判決認定“宜紅茶”(宜紅工夫茶)是宜都、恩施、鶴峰、長陽、五峰等地區出產的紅茶,屬於特定產地紅茶商品的通用名稱,但這一關於商品通用名稱的認定,本身即已限定了商品的產區,而非不考慮產區來源的抽象泛指的紅茶商品的通用名稱;因此,在先判決的認定並不影響該案中對地理標誌應受保護的認定。
事實上,地理標誌淡化為通用名稱並非我國特有現象。在歷史文化悠久的歐洲,傳統中產生了較多的農業、食品製造業地理標誌產品,例如波爾多葡萄酒、帕爾瑪火腿、馬蘇裡拉奶酪等,原產國都頗為重視並給予了較強的保護。而美國則將這些地理標誌視為通用名稱。我國分別與美國和歐盟簽訂了包含地理標誌議題在內的貿易協定,今後如何把握國外地理標誌是否已經淡化為通用名稱的判定標準和規則,也是需要研究和解決的問題。
技術與產業發展讓地理標誌逐漸成為通用名稱
地理標誌的通用化還與植物培植選育優化品種的推廣及種植生產等技術規範的標準化有關。
地理標誌的質量和聲譽,原本是形成並建立在傳統小農經濟相關產業基礎上的;不論是生鮮農產品,還是小型食品加工業製造品和文旅產業的零星手工藝品,其產地、產能都局限在特定地域範圍內,產品具有不可復制性。但是,在現代科技的運用下,原先地理標誌產品所具有的質量、特性均有了量化可能性從而具備了可復制性。
如果基於品種權人許可,那麼在原產地外生產的也可以擁有近似甚至相同的品質的產品,是否能使用原有地理標誌呢?依據目前的地理標誌保護相關立法肯定不行,但這個問題需要引起重視。對於發源於本地的地理標誌產品,在技術改良後產區的擴張,尤其是基於本地傳統品種培育的新品種對外許可種植時擴張的範圍等,都有農業等主管部門的統籌協調於其中。至於本身就更多與製作流程技術或者商品集散地相關、與原材料產地關係不特別緊密的地理標誌產品,產地擴張的問題更加突出。例如,歷史地採用當地茶樹品種以特殊流程製作普洱茶,其產地目前遍及雲南甚至已擴張到周邊自然條件類似的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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