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6月6日電/據光明日報報導,日前,最高法、最高檢等部門聯合發布《關於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的實施辦法》,明確對於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材料“應封盡封”。對於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中的材料,在訴訟終結前一律加密保存、不得公開;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後,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以及免予刑事處罰的,相關部門應當主動對自己掌握的未成年人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不過,刑期超五年的不予封存。
這是落實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保障刑滿釋放和接受社區矯正的未成年人在復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依法享有與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權利,防止被歧視的重要措施。嚴格做到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接受社區矯正記錄等“應封盡封”,可避免這些未成年人被一直貼標簽,從而保護他們的合法權利,幫助他們順利重新融入社會、預防犯罪。也由此,此辦法甫一公布,就獲得普遍積極的輿論評價。
不過,值得指出的是,這只是消除對刑滿釋放和接受社區矯正的未成年人歧視的一方面。現實中,“一次犯罪,終身污點”的教育觀點仍有“市場”,更有甚者以基於此觀點的恐嚇來“引導”未成年人遵紀守法。比如,有的老師或家長把違規、違法、犯罪的後果說得很嚴重,如“一次失信,終身污點”“一次作弊,終身污點”“一次犯罪,終身污點”等。這貌似能起到震懾孩子的效果,但實則是簡單粗暴、錯誤的“法治教育”。如果不依據法律給孩子講清楚具體情境下的矯正或處罰等規則,知曉自身的權利、責任和義務,那麼也無從培養孩子的權利意識與責任意識。
依據法律,未成年人接受專門矯治教育、專門教育的記錄,以及被行政處罰、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和不起訴的記錄、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都是要被依法封存的。這在檔案記錄中會是“污點”,但是被封存,不會對正常的學習、工作、生活產生影響一生的、洗刷不掉的“污點”。對此,也有觀點質疑,這是否會在事實上造成對未成年人犯罪分子的袒護和縱容。刑期超五年者不予封存的規定,可以算是懲戒與保護間的一種平衡,或可消解人們的質疑。
未成年人因嚴重行為不良、違法、犯罪已經接受社區矯正、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在此基礎上,不應再把處罰擴大化。如果一次違法犯罪,就成為伴隨其一生的“污點”,導致他們無法正常學習、工作、生活,這不符合人性原則,也會加劇矛盾,讓他們自暴自棄、破罐破摔。畢竟,他們也有求學、就業等權利,社會應鼓勵他們“浪子回頭”,要教育、感化與挽救,而不是拋棄。
“一次犯罪,終身污點”類似觀念的“殘存”,會讓“應封盡封”面臨現實阻力。而且,人們私下也存在多種給有不良行為、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貼標簽的行為。因此,怎樣既讓有嚴重不良行為或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受到矯治、處罰,又不讓他們被貼上污名化的標簽,是一個系統問題。這樣的“底層邏輯”或是有必要堅守的:他們是所有孩子的一員、社會的一員,不能將其“趕出”、邊緣化。這不僅不利於這些未成年人重新回歸社會,也有悖社會治理現代化的要求。也祗有踐行依法治國,消除歧視,才能更好教育、感化曾經走彎路、行錯路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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