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修訂草案強調對婦女人身權和人格權的重點保障。針對近些年來出現的一些侵害婦女權益的新現象新趨勢,修訂草案回應時代挑戰和現實需求,對婦女生命權、健康權和隱私權給予重點保障。一審草案將原來的章名“人身權利”修改為“人格權益”,擴大了婦女權益的保障範圍,豐富了保障內容。而二審草案在吸收各方意見的基礎上更進一步,將第六章“人格權益”前移作為第三章,將章名修改為“人身和人格權益”,更加突出了對婦女人身權和人格權的保障。草案將婦女的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分別保護,概念更清晰,重點更突出,也符合國際人權法的權利體系。此外,還擴大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適用範圍,增加了建立婦女健康服務體系、建設滿足婦女基本需要的設施等新內容。草案完善了對性騷擾的規制,解決了性騷擾認定難問題,用列舉的方式明確性騷擾的主要表現形式,便於識別和界定。規定受害婦女可以向有關單位和國家機關投訴,向公安機關報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完善了對性騷擾受害人的救濟渠道。草案還明確規定了學校和用人單位作為責任主體的預防和制止性騷擾的義務和工作制度,並專門規定互聯網平台同樣適用此項規定,避免了處理平台用工中的性騷擾無法可依的情況。在徵求公眾意見後,二審草案增設了對拐賣綁架婦女的侵害行為的強制報告和排查制度。增加了學校入職查詢制度,發現求職人員或志願者、社會工作者等有性侵害、性騷擾等違法犯罪記錄的,不得錄用或者引入,有效預防學校發生對未成年女性的性騷擾、性侵害。結合婦女特點和實踐中出現的案例,草案新設條款要求充分尊重婦女對自己身體和健康的自主權,尊重孕產婦本人意願。針對新冠疫情中個別地方對婦女的特殊需求未給予重視的情況,草案增加了相關條款,要求國家在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和社會救助時,應當考慮女性衛生用品以及母嬰用品的需求。
總的來說,本次修法體現了我國以全過程人民民主的方式,進一步優化了促進男女平等的基礎性制度設計,完善了婦女權益保障的內容,提升了婦女權益保障水平,為婦女全面發展創造了更好的環境,也意味著我國婦女的人權保障以及整體的人權保障水平將邁向一個新的高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