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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發布藥品安全典型案例
http://www.CRNTT.tw   2022-04-28 11:11:47
 

  案例三:北京某腫瘤藥品有限公司銷售假藥案

  ——藥品公司通過非法渠道採購並銷售假藥

  簡要案情

  2018年8月,被告單位北京某腫瘤藥品有限公司通過非正規渠道低價採購藥品“日達仙(注射用胸腺法新)”。被告人盧某、趙某、張某作為該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吳某、汪某作為公司負責銷售的直接責任人員,在明知上述藥品沒有合法手續,系從非法渠道採購且採購價格低於正常價格的情況下,仍然以該單位的名義於2018年9月7日、11日在北京市東城區分兩次向被害人吳某某銷售上述“日達仙(注射用胸腺法新)”共8盒,銷售金額共計9600元。經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檢驗,涉案“日達仙(注射用胸腺法新)”按進口藥品註冊標準檢驗結果不符合規定,屬於與國家藥品標準不符。經北京市東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涉案藥品為假藥。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單位北京某腫瘤藥品有限公司銷售假藥的行為已構成銷售假藥罪。被告人盧某、趙某、張某作為該公司銷售假藥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吳某、汪某作為該公司銷售假藥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亦均構成銷售假藥罪。因涉案藥品屬於注射劑藥品,應當酌情從重處罰。鑒於盧某、趙某有自首情節,且各被告人自願認罪、悔罪,可依法從輕處罰。據此,以銷售假藥罪判處被告單位北京某腫瘤藥品有限公司罰金人民幣五萬元,並對盧某等被告人均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零十五天,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有經營資質的正規藥品企業銷售假藥的典型案件。為加強藥品管理,保證藥品質量,《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對藥品生產、經營實行嚴格的許可制度,並要求藥品經營企業在購進藥品時,應當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藥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得購進和銷售。實踐中,部分藥品經營者向沒有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個人、單位購進藥品,不履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使上游生產、銷售假藥的不法分子有機可乘。被告人盧某等為降低成本,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相關規定,低價通過非法渠道採購沒有合法手續的藥品,經檢驗為假藥,具有銷售假藥罪的主觀故意。本案涉案藥品日達仙(注射用胸腺法新)屬於注射劑藥品,銷售此類假藥,嚴重侵害了公眾的用藥安全和生命健康,應依法懲處。

  案例四:某藥業有限公司訴廣東省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行政處罰及行政複議案

  ——監督支持行政機關依法查處生產、銷售劣藥行為

  簡要案情

  廣東省中山市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中山食藥監局)根據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國家食藥監總局)的線索通告,於2012年4月對某藥業有限公司庫存的使用浙江省新昌縣某膠丸廠等企業生產的空心膠囊所產膠囊劑藥品進行查封和現場抽樣並檢驗,發現5個品種共7批次膠囊劑藥品檢驗項目中鉻含量超過國家標準。中山食藥監局責令某藥業有限公司提供從膠囊生產企業購進藥用空心膠囊的供貨方資料、銷售流向統計表等資料,但該公司僅提供了部分藥品銷售流向表,未提供完整會計賬册,且提供的藥品銷售情況與事實不符。後中山食藥監局以某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部分藥品鉻含量超標,屬劣藥,且該公司存在拒絕、逃避監督檢查和隱匿有關證據材料等從重處罰情節為由,決定給予其沒收劣藥、沒收違法所得並罰款的行政處罰,該處罰已由人民法院生效判決予以確認。後中山食藥監局認為某藥業有限公司生產劣藥情節嚴重,向廣東省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廣東省食藥監局)提請吊銷某藥業有限公司的藥品生產許可證。廣東省食藥監局經聽證、集體討論等程序,於2015年6月8日給予某藥業有限公司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的行政處罰。某藥業有限公司不服,向國家食藥監總局申請行政複議。國家食藥監總局經行政複議維持了該行政處罰。某藥業有限公司仍不服,提起本案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行政處罰決定和行政複議決定。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生效判決已認定某藥業有限公司存在生產銷售劣藥的違法行為,且在中山食藥監局查處該公司生產銷售劣藥過程中,該公司存在拒絕、逃避檢查等行為,屬於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在法定幅度內從重處罰,廣東省食藥監局作出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的行政處罰於法有據。國家食藥監總局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亦無程序違法之處。一審法院於2016年11月判決駁回某藥業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二審法院於2017年3月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某藥業有限公司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某藥業有限公司未盡質量檢驗法定義務,生產的5個品種共7個批次的膠囊劑藥品,經檢測鉻含量超過國家標準,屬於劣藥;且在廣東食藥監局監督檢查過程中,存在拒不提供銷售客戶匯總表、未及時完整提供銷售藥品的賬册和清單、召回已銷售藥品與實際銷售情況不一致等拒絕、逃避監督檢查行為,屬於情節嚴重、應當予以從重處罰的情形。廣東省食藥監局依法作出吊證處罰,國家食藥監總局經複議予以維持,程序合法。於2018年7月裁定駁回其再審申請。

  典型意義

  藥品安全涉及到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必須實施嚴格監管,防範杜絕假藥、劣藥對人民群眾生命健康造成損害。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的違法行為依法查處,可以在嚴格把握行政處罰從重情節的基礎上,吊銷企業的藥品生產行政許可,切斷危害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的假藥、劣藥生產銷售鏈條。人民法院對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維護藥品安全、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的執法行為,依法予以支持。通過行政機關的積極監管和司法機關的依法審查,共同構築起懲處危害藥品安全違法行為、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的有效屏障。本案中,某藥業有限公司不但存在生產、銷售劣藥的違法行為,而且在行政執法檢查過程中,存在拒不配合執法檢查的行為,造成已流向市場的劣藥無法全部召回,可能給使用該批藥品的病人身體健康造成不良影響。廣東省食藥監局認定某藥業有限公司的違法行為屬於情節嚴重之情形,在沒收該公司生產的劣藥、沒收違法所得並給予罰款的同時,另處吊銷其藥品生產行政許可的行政處罰,合法合理。本案本著堅持合法性審查、尊重行政機關行政裁量的原則,依法駁回某藥業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彰顯了人民法院堅決落實中央“四個最嚴”要求,積極參與社會治理,嚴厲查處危害藥品安全的違法行為和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裁判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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