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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1家公司股東減持 “誤操作”竟成主因
http://www.CRNTT.tw   2022-03-09 18:55:44
  中評社北京3月9日電/據證券日報報道,據同花順數據顯示,截至3月8日,滬深兩市671家上市公司的重要股東出現減持行為。其中,21家公司有超過5名以上的重要股東在年內減持。

  《證券日報》記者發現,至少有15家上市公司在公告中坦言,公司股東有違規變動股份的行為。此外,還有一些公司的股東違規變動股份行為儘管比較“隱蔽”,還是未能逃脫監管部門的監管。

  北京海潤天睿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鄭建鷗律師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違規減持的股東在事發之後往往以誤操作或不懂規則為由避重就輕,試圖逃避責任,恰恰反映其心存僥幸。資本市場的各類主體應當充分了解違法後果,自覺守法合規。”

  “誤操作”


  成為違規主要原因

  查閱兩市上市公司公告可知,對於股東違規變動股票的行為,大多數公告的解釋都將原因歸結於“誤操作”:當事人操作失誤,並非主觀故意,深刻認識到了違規事項的嚴重性,主動向公司董事會進行檢討,就違規減持股票行為向廣大投資者表示歉意。

  還有公司將違規的原因歸結為操作人員業務不熟練所致。3月2日,ST維維在公告中稱,“此次減持行為並非主觀故意,主要系新聘工作人員對減持規定不熟悉,導致其在上述期間違規減持了部分本公司股票。”

  2月28日,股東維維集團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了占公司總股本0.1289%的股份。本次股份減持後,維維集團持有公司股份占公司總股本的2.88%。根據上交所相關規定,大股東減持採取協議轉讓方式,減持後不再具有大股東身份的,其在6個月內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應當在首次賣出股份的15個交易日前向上海證券交易所報告備案減持計畫,並予以公告。經公司核查,維維集團自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於5%之日起6個月內存在減持公司股票行為,構成了違規減持。

  對此,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王智斌律師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如果按照相關規則,股東應提前披露減持計畫或者在股份變動達到5%時需履行公告義務而未履行的,則涉嫌構成虛假陳述。“通常而言,公司重要股東掌握信息優勢,相關法律規則之所以要求重要股東在特定條件下對增減持履行公告義務,其目的在於保護中小投資者公平交易的權利。如果減持股東未妥善履行其信息披露義務,並且同期股價出現異動,受損投資者有權要求該減持股東承擔賠償責任。”

  鄭建鷗律師表示,未提前公告減持計畫就直接賣出股票,屬於證券法第85條規定的“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的行為。“此類行為既有可能構成虛假陳述,也有可能構成內幕交易,要看具體事實。如果不構成內幕交易,則可以按虛假陳述處理,畢竟這種故意不披露的行為與披露的信息中存在重大遺漏的行為之間沒有本質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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