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變動股份需謹慎
除了上述股份減持行為之外,還有一些上市公司的股東減持股份是“暗中進行”。
3月4日,ST遠程稱收到監管函,原因在於有持股5%以上股東,自2019年11月15日至2021年2月10日,累計減持ST遠程4036萬股,占ST遠程股份總數的5.62%,在持有ST遠程股份比例累計減少達5%時,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及時履行報告義務,且至今仍未出具相關權益變動報告書。
針對上述減持現象,鄭建鷗律師表示,2019年修訂的《證券法》提高了投資者保護等級,主要體現在行政處罰的力度大幅提高,對一些嚴重違法行為,證監會有權開出千萬元級罰單。前述最高法院司法解釋則進一步明確了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的具體受理和審理規則。
目前,正處在上市公司財報披露期,重要股東的股份變化稍有不慎即會出現“踩雷”的現象。對此,鄭建鷗律師提醒,控股股東、實控人、董監高在財報披露窗口期不得買賣股票,這一規定旨在防範內部人利用重要信息進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
“對於前述人員以外的股東在窗口期減持,雖然可能不涉及內幕交易,如果違規減持,確實引起了交易價格或交易量較大變化,這種行為符合今年1月22日施行的最高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所規定的‘重大性’條件,遭受損失的中小投資者有權向違規減持的股東索賠。”鄭建鷗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