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調查人員就《金城江體育館拆遷及安置回建協議書》中沒有“回建1000平方米門面給河池市體育局” 的約定與梁春球談話時,梁春球以河池市政府出讓方案中的“特別約定”有歧義為由進行辯解:“我們與開發商簽訂的協議書是以對政府出讓方案特殊條款‘均按成本價回購’規定來簽的,成本價以審計部門的審計結果為准。按當時開發商的初步測算,項目建設的成本價在2500元/㎡左右,因此2500萬元只能回購10000㎡,扣除其他單位需回購的約2000㎡用房,我們體育局能回購的就是8000㎡左右,這與我們之前的規劃大致相同,而且我們要求開發商裝修好回建的體育用房,回購後能直接使用,這並沒有什麼問題。”
梁春球狡辯道,如果簽訂的協議書有問題可以重新簽訂,這不是工作的失誤,是對政府出讓方案中的特殊條款有不同理解造成的,統一認識後完全可以重新簽訂協議,但調離市體育局後就不知道後續是如何操作的。
其實梁春球在制定方案時就想好了自己的退路,對市政府出讓方案中的“特別約定”條款的多種理解,為梁春球簽訂這樣有損國家利益的協議書創造了進可攻、退可守的絕好機會:被查,就說是理解歧義;不查,就等著利益回報。
“我與呂某是在東蘭工作後認識的,那時我與他沒有交往。我調到市體育局工作後,逐漸與他交往,因為他愛人是市體校的幹部。後來他投資開發建設市體育局游泳池和綜合樓,我與他逐漸成為了朋友。他中標原金城江體育館改造拆遷項目後承建,我與他的接觸較多,但我們是朋友關係,經濟往來清白,沒有接受過他送的錢財!”在被問到與呂某的經濟往來時,梁春球說。
面對信誓旦旦的梁春球,調查組直接表明態度:“如果你不如實說出你與呂某在經濟上的問題,你將失去主動交代的機會。”
“2013年我買車時曾向他借款10萬元,大約在2014年我已將借款全部還給他了。”“2013年我在東蘭認識的一個朋友韋某向我借錢,我沒有,我就叫呂某幫轉賬5萬元給韋某,後來這筆錢我還給呂某了。”“2014年呂某在開發商品房過程中資金短缺,叫我借款給他,我籌了40萬元借給他,這筆錢我到現在都還沒得回來,為此,現在我和他的關係也不是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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