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2月22日電/據光明日報報道,近日,國家衛健委、國家醫保局、國家中醫藥局、中央軍委後勤保障部衛生局聯合發布的《醫療機構檢查檢驗結果互認管理辦法》明確,醫療機構應按照“以保障質量安全為底線,以質量控制合格為前提,以降低患者負擔為導向,以滿足診療需求為根本,以接診醫師判斷為標準”的原則,開展檢查檢驗結果互認工作。
文件指出,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可開設檢查檢驗門診,由醫學影像和放射治療專業或醫學檢驗、病理專業執業醫師出診,獨立提供疾病診斷報告服務。醫療機構檢查檢驗結果互認標誌統一為HR。檢查檢驗項目參加各級質控組織開展的質量評價並合格的,醫療機構應當標注其相應的互認範圍與互認標識,例如“全國HR”“京津冀HR”“北京市西城區HR”等。未按要求參加質量評價或質量評價不合格的檢查檢驗項目,不得標注。
文件強調,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在不影響疾病診療的前提下,對標有全國或本機構所在地區互認標識的檢查檢驗結果予以互認。對於患者提供的已有檢查檢驗結果符合互認條件、滿足診療需要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重複進行檢查檢驗。因病情變化,檢查檢驗結果與患者臨床表現、疾病診斷不符,難以滿足臨床診療需求等情況,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可以對相關項目進行重新檢查。
文件明確,不同地區通過簽署協議,共同開展檢查檢驗互認工作的,應當由有關地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共同組建或者指定質控組織開展相關工作。參加相關質量評價並合格的,互認範圍為協議地區。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指導轄區醫療機構統一檢查檢驗結果報告單樣式,對於檢驗結果應當注明所使用的檢測方法及參考區間。鼓勵醫療機構將在同一區域範圍內互認的檢查檢驗結果在一份報告單中出具,並在報告單上統一標注相應互認區域範圍和互認標識。
文件還明確,合理確定醫保基金預算總額,不因檢查檢驗結果互認調減區域總額預算和單個醫療機構預算總額。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可以將醫務人員開展檢查檢驗結果互認工作的情況納入本機構績效分配考核機制。同時,鼓勵各級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將醫療機構開展檢查檢驗結果互認工作的情況作為醫保定點機構評定標準。 |